#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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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非首次提堂,事情比較轉折,大概如下:

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新的辯方律師表示昨日下午才收到指示代表被告,初步接觸後,得悉就著警誡供詞,會作特別事項處理,會有一位證人,是建議被告在供詞上簽署的大律師,就著一般事項,亦有一位事實證人,會跟隨原定的審期。

裁判官聽聞之後,立即詢問/提示辯方,大律師上庭作供所引申的法律問題,辯方表示知道問題所在,會與該證人探討;因應辯方轉換律師,裁判官詢問控方可有達成任何共識、爭議的觀點、證人數目等,主控表示未有,知悉辯方律師需要一星期時間回複,確實證人人數未知,裁判官指出控方要隨時做好嚴謹舉證,唔好等待辯方的反應;因此控方申請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將押後案件到2021年11月1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前覆核,保留2022年1月3-6日審期,再次提醒被告,法庭已經遷就咗一次審期,就算再更換律師,審期不會再變,會如期進行。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