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2/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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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位證人因辯方要求盤問而傳召。(PW2 PW3 PW4 PW6在2019年9月同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PW5稍後才加入3B隊)

📌PW4 警署警長DSGT456 劉振強(音)作供。
PW4指於2019年9月12日,在100多人的whatsapp群組中收到有被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的訊息,指他在7月14日新城市廣場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該群組成員大多為現任及前任警察。他將訊息告訴同隊同事10457 (PW6),PW6用身份證號碼向入境處索取人事登記資料,取得相片後請PW3在眾多新城市廣場的CCTV中找出被告。
辯方指出,PW4將whatsapp收到的資料和社交媒體上的相片告知並交給21169 (PW3) 和53332 (PW2)。PW4不同意。

📌PW5 警長DSGT54982 譚建成(音)作供。
PW5於2020年3月27日拘捕被告前,已掌握被告的姓名、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碼、涉嫌罪行、干犯日期及地點,亦已有相片,但否認是來自社交網站,而是閉路電視的截圖,亦沒有人比過社交網站的相片PW5睇。
辯:你喺住址搵唔到人,於是打電話比被告問佢喺邊,叫佢返嚟。
PW5:冇
辯:之後你哋落街掃蕩就搵到佢,你哋係漫無目的咁四圍蕩
PW5:係
辯:點解有電話都唔打呢,一般嚟講如果你搵唔到一個人,係咪會打電話呢
PW5:我唔會咁做,因為有機會令證據流失
官:即係打草驚蛇啦
辯:你哋搜完屋去上水警署,落車時你同被告喺停車場食煙,你問被告有冇去沙田,被告話「我乜都冇做過喎」,你答佢「乜都冇做過就唔會畀人篤出嚟啦」
PW5:冇呢件事

📌PW6 PC10457 作供。
辯:2019年9月12日,PW4話畀你知,係一啲公眾媒體、社交平台上有資訊指被告參與非法集結
PW6:係
辯:9月16日,你已經從入境處取得被告喺人事登記條例下嘅資料,包括地址、出生年月日、相片,並告知其他同事,例如53332 (PW2)
PW6:我大概兩三個月後先通知53332,將案情同資料交畀佢
辯:但你有交畀21169 (PW3)
PW6:係,唔肯定係咪當日,但肯定係短時間內,因為佢幫手睇CCTV,我一定要畀佢睇呢啲資料
辯:你都有睇CCTV
PW6:係,因為我係調查員,都要睇
辯:但你同佢工作就唔同啦
PW6:唔同,佢負責幫我搵見到被告嘅片段,我淨係睇有被告嘅片。
官:即係佢揀畀你睇?
PW6:係,佢亦有將一啲截圖交畀我,我同人事登記資料嘅相片作對比,相信係同一個人
官:21169有冇人事登記資料嗰張相嘅copy?
PW6:冇,佢要嘅話我就畀佢睇
辯:你叫21169去搵邊啲片段有呢張相片內嘅人?
PW6:係
辯:2020年3月27日嘅拘捕行動,你係根據入境處資料嘅住址去搵人但搵唔到。之後54982有冇打電話畀比被告?
PW6:唔記得有件咁嘅事
辯:54982打電話叫佢過嚟
PW6:冇咁嘅事
辯:你哋唔係喺附近巡邏搵到被告,係打電話搵佢
PW6:冇咁嘅事
辯:錄影會面開機前,53332同被告有對話
PW6:一定有,但唔記得講乜
辯:53332畀咗一張社交媒體嘅相佢睇,問佢相裏面嘅人係邊個,被告答係佢
PW6:冇
辯:錄影會面前,有人帶比被告打指模同影相,你冇參與
PW6:冇
辯:向你指出,2019年9月12日已經從社交平台上掌握被告姓名、喺新城市廣場拍嘅相片同身份證號碼
PW6:不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