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練錦鴻法官
#0714沙田
#審訊 [1/5]

👤賴(27)

控罪:#暴動
詳情:在20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不認罪

🛑開案陳詞
2019年7月14日晚上在沙田發生了一系列事件,PW1警署警長葉克勤奉命到場支援。當天2149,PW1和他的隊員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後被多人包圍並投擲物品,PW1大聲要求他們停止,現場人士持續叫囂,情況混亂。
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約100人聚集,警員分開兩批人往不同方向追截,被告及一些人士經扶手電梯往沙田大會堂方向退後,期間亦向警員投擲物品。被告沒有戴口罩,身穿藍白色間條短袖衫。
直到2020年3月27日,被告於粉嶺一帶被PW2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警誡下被告承認「有去過沙田,但冇做非法野」。其後,DPC10457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向被告展示一些閉路電視截圖,被告於截圖中見到自己,承認有投擲水樽,並在相關截圖及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DSPC53332 (PW2) 上門拘捕被告,罪名為暴動,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是次案件亦依賴PW3的認人和調查上的特別認知 (special knowledge),同時邀請法庭作為陪審團判斷片段內的人是否被告。

📌承認事實
-2019年7月14日2149,被告身處在案發地點。
-CCTV片段及截圖準確反映現場事件,沒有受干擾,燒錄在一隻光碟呈堂為P3。
-WPC9425何佩雯(音)的調查報告,以平面圖準確標示新城市廣場內16個CCTV鏡頭的位置及拍攝方向,她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4。
-2020年3月27日1855,DSPC53332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有去沙田但冇做非法嘢」,記事冊呈堂為P5。
-2020年3月27日2203-2231,DSPC53332和DPC10457為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在三張截圖中認出自己並簽署確認,呈堂為P7。P7的三張截圖是由兩段片段擷取,被告在載有該兩段CCTV片段的光碟簽名。
-2020年6月9日0645 DSPC53332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冇嘢講」。
-2020年6月9日0940-1005在荃灣警署,DSPC53332為被告拍攝六張照片,呈堂為P8。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PW1警署警長葉克勤作供。
🛑主問
2019年7月14日屬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參與踏浪者行動,於沙田區執行職務,處理公眾集會遊客。當日2125已在沙田中心3樓與小隊掃蕩。後來因在沙田港鐵站的便裝偵緝警員要求支援,2145與小隊走向新城市廣場。2147到達新城市廣場,好多人好嘈,超過50人對警員叫罵如「黑警」「走啦」
,並投擲雜物,包括水樽、硬物和磚頭。
PW1大聲警告叫佢哋唔好再掟嘢,繼續前進至港鐵站方向,小隊有一些同事處理後方其他事件。行到中庭時,有100至200人阻擋警方前進,掟嘢及衝埋黎襲擊。期間見到有位沙展被襲,同事上前向襲擊人士作出拘捕,期間有糾纏拉扯,有其他人將襲擊者扯開,最後他逃脫了。整個行動中我和該沙展沒有受傷,我們離開時有同事報告有三人受傷。

📹播放cam26 (由3/F落2/F的扶手電梯位影向中庭方向)
214800,PW1和小隊在Zara旁邊的通道standby。214848,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小隊亦散開至不同方向追截人群。
📹播放cam25 (同一走廊,左邊是中庭右邊是3/F落2/F的扶手電梯)
拍攝到同一事件,小隊警員衝入,人群散開,有部分人掟嘢。見到被投擲雜物有雨傘、水樽、一舊舊的硬物 (可能是磚頭)

🌟盤問
辯:記事冊內,你寫「由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3樓,旁為MCM商舖」,2021年8月21日嘅口供都係寫由MCM通道進入新城市廣場,但你主問又話係喺Zara通道進入?
PW1:睇返片段確認係由Zara進入。
官:你今日係第一次睇呢段片?
PW1:係
辯:你做口供嘅時候都睇過呢段片㗎喎,而家係第二次睇,而家先發覺記事冊寫錯?你睇片嗰陣時冇留意?
PW1:冇
辯:Zara通道闊度只可以企到兩個人
PW1:唔同意,我哋小隊一排四個人咁企
辯:小隊進入時,市民不可能從同一通道反方向離開
PW1:係
辯:你哋當時冇出示任何旗號,冇呼籲人群唔好集結及散開
PW1:係

辯:你向港鐵站方向前進支援,原因係示威者同刑偵同事對峙?
PW1:佢哋冇講到咁詳細,淨係話需要支援
辯:佢哋唔畀市民離開?
PW1:唔知,報告冇講
辯: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PW1:唔知
辯:向你指出,當日係警察第一次進入新城市廣場作出驅散行動。
官:與案件無關,唔畀問。

PW1作供完畢。

📌PW2高級偵緝警員53332黃少康(音)作供。
🛑主問
2020年3月27日屬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當天由沙展54982帶隊,和DPC10457、PC21169前往粉嶺寶X樓地址尋找通緝人士,即被告。1730到達該大廈,在該樓層逐戶拍門查問後,沒有發現被告,住戶亦指被告不在此大廈居住。1815回到地面搵人,周圍向途人查問。警方當時已有他的姓名、相片、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

1850在聯昌街18號地下見到有一名男子食緊煙,樣貌與相片相似,於是我出示委任證表明身份,查身份證後確認他就是被告。1855我以非法集結罪名將他拘捕。

1900我和隊員一起到他真實地址搜屋,地址是被告自己講的。我們坐私家車,10457是司機,21169和我坐在被告兩旁。1905到達被告住所,被告用鎖匙開門,現場檢取了被捕的手提電話和八達通,之後去了上水警署。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到達警署後向值日官報告,做了一些文件工作例如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

之後去了新界南行動基地,在大窩口。亦是坐同一架私家車,坐法和之前一樣。2045-2058幫被告影印文件及影相,做錄影會面紀錄。完成後,將被告帶至荃灣警署,我和被告坐在後面,車上亦有21169和一名警員但不記得是誰。最後就將被告交給了荃灣警署。

🌟盤問
辯:2019年9月12日你已在3B隊,你有一名叫CK Lau的上級,是偵緝警署警長。他在社交平台一個叫幫港出聲的頁面見到被告的資料。你知道呢件事嗎?
PW2:唔知
辯:2020年3月27日拘捕行動,被告的地址資料是由入境處人事登記條例的資料而得知
PW2:係
辯:你哋搵唔到被告,沙展54982曾經打電話比被告問佢喺邊
PW2:唔同意,冇見過佢打電話同講電話
辯:1905到達被告住址搜屋,21169冇上樓,睇住架車。
PW2:我哋有一齊上去搜屋
辯:喺上水警署接見室做pol153及複讀補錄警誡口供時,21169不在場
PW2:係
辯:幫被告打指紋同影相,係你同10457一齊做。
PW2:係,只有我同佢
辯:喺新界南行動基地1147室做錄影會面,未開機之前,你同被告有對話。
PW2:冇印象
辯:你畀被告睇一張打印相片,係被告同另一人嘅「起底相」
PW2:冇咁嘅事

辯:向你指出,早於2019年9至10月,你已經掌握被告個人資料
PW2:不同意,我係有file嗰陣先知,大概係拘捕行動一至兩個月。
辯:你的同事亦已在九至十月這段時間向入境處申請及完成人事調查。
PW2:我冇參與人事調查,唔知。
辯:你同事在社交網站得知被告資料。
PW2:唔知。
辯:向入境署申請索取人事登記條例內所載的資料,是需要該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PW2:係
辯:寶X樓的地址在file內記載
PW2:係

PW2作供完畢。

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