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1113中環

D1:麥(23)
D6:黃(32)

控罪:
(1)暴動 [D1]
(2)非法集結 [D2]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按此參閱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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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判監3年4個月🛑
D6判監9個月🛑

部份判刑理由如下:

法官指案件於中午時份在商業地區發生,示威者在中環聚集並破壞。

證據證明A1在不同地方有不同非法行為:阻擋消防車、架設路阻、將磚塊掟到行車線,以致警車爆裂、損毁。

A1被捕時戴著口罩、面巾、黑衣、冰䄂,並被搜出扳手、防毒面具。

法官指就暴動罪沒有一個量刑指引,因為每單的背景都有其差異。引用上訴庭部份準則,是次暴動需未必涉及詳細計劃,但被告刻意隱藏身份、地點位於商業地帶、將磚頭抌到行車線是暴力行為。認為A1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被告的行為不只是傷害到死物,而是破壞了香港的繁榮、穩定。

法官接納求情信,在朋友眼中被告是正直的人。是次暴動行為出現,可能係由所謂政治領袖帶領,但被告應有能力及自由意志判斷。

兩人沒有案底,未婚的年輕人,原是大好青年。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年輕人社會經驗不足,於未來可以有更大成就。但兩人雖年輕,但應是心智成熟的人。

A1就控罪(1)量刑點為5年,認罪後扣減至40個月,就求情信沒有再可減刑空間。

D6就控罪(2)及(8),量刑點為15個月,認罪後扣減至10個月,考慮到家人因素,總刑期9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