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6/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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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A1就有關打算使用噴漆的招認親自作供

傳召A1葉手足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主問A1

A1現年23歲,案發時20歲。當日被警員帶入屯門大會堂內,「之後俾好多警員撳落地下,之後用死力壓實我。」警員「好嬲咁壓住我,我郁唔到都繼續壓。」

A1本身需要佩戴眼鏡,雙眼都有500度近視,散光200度。當日一入到大會堂就被壓落地,當刻沒有戴眼鏡,而壓低他的警員戴著面罩,A1因有近視而無法辨認相關警員。期間他聽到大會堂內警員情緒失控,「鬧我用腐蝕性液體淋佢哋,之後壓咗我一段時間」,然後將他拉入大會堂內較入位置。

A1供稱,案發時身形與現在相若,身高174cm,重52-53公斤,形容自己瘦削。他表示,被壓時胸口向下,「有少少呼吸唔到」,而壓住他的警員罵他,並說出「你呢世玩完喇」之類字眼。

當日在屯門警署接見A1的值日官,記錄了他的左臉、頸部、手肘及手臂有傷痕,A1稱自己被制服前沒有上述傷痕,「應該係警員喺地下拖行同壓我造成」。A1在大會堂內沒有反抗過,當時判斷亦認為不可能反抗到。

從側門內進後郭,A1之後被警員帶到柱邊位置,由PW4及PW5搜身,幾分鐘後拖入更入、近售票處位置,閉路電視鏡頭只拍攝到部分位置。其中一名警員從A1的背囊取出物品,逐件問是否屬於他;據庭上觀察該警員為PW5。

A1供稱,PW5首先取出黃色頭盔,「好惡咁問係咪我」,A1沒有回應,「之後佢好惡咁話,咁你即係冇嘢講啦。我點頭,答『係』。」A1當時已有傷痕,並感到不適,想去醫院檢查身體,「檢查清楚有冇內傷」。之後PW5取出第二件物品,A1看得到「但好唔清楚,講唔到係咩」,PW5「問嗰樣嘢係咪我」,當時其語氣較查問第一件物品為重,而A1答「我冇嘢講」。第三件搜出物品為噴漆,PW5問「呢兩枝噴漆係咪你嘅」,語氣比前兩次更重更凶狠,亦有粗口,A1當時「好驚好恐懼,驚佢哋會對我用過分嘅武力」。由於不想受武力對待,A1回答「枝噴漆係我諗住喺牆度噴嘢用嘅」,PW5語氣及態度即時變平靜。搜查背囊物品期間,PW4在附近,可以看到及聽到二人行為與對答。

A1供稱,被制服階段從未掙扎過,而之後警員就其背囊內其他物品逐件問是否屬於他,他一律回應「我冇嘢講」。就噴漆作出口頭招認後,PW5變得平靜,「我覺得佢係好似得到佢想得到嘅嘢咁」。

A1表示,右手並沒有戴住手套,由進入大會堂一刻計去,雙手皆沒戴手套,亦沒戴冰袖。

A1從來沒跟值日官或任何警員講唔需要睇醫生,有提出過想去醫院。
看過文件(PW5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後,他知道自己的權利,問PW5可否去醫院,對方答「轉頭先」,二人之後開始做第一份、1730至1815時錄取的會面紀錄。做會面紀錄前,A1曾再次詢問,可否去醫院,「想快啲去檢查傷勢」,當時傷口有痛。
向PW5提出後,對方回應「搞掂晒啲文件、簽晒名,就畀我去」,於是A1照其說話完成所有會面紀錄。

1910至1955時錄取的第三份會面紀錄關於噴漆,紀錄上寫著A1承認「嗰兩枝噴漆喺我諗住一陣喺牆到噴字用嘅」,A1否認曾在警署講過以上說話。A1供稱,簽署聲明是因為想盡快完成會面紀錄,快啲去到醫院,而且自己在大會堂內已曾說過打算用噴漆,驚若然在警署突然改變會不獲安排去醫院。

根據不爭議的紀錄,A1在10月2日凌晨0142時被轉送到上水分區警署,0208時在上水警署報案室接受會面,0415時在北區醫院接受醫療診治,0832要入院,直至10月4日1730 時轉去青山警署。

在北區醫院留院兩日半的A1,在屯門警署期間不獲安排送院,到上水警署羈留期間向警員提出想去醫院,才獲安排到北區醫院。

根據北區醫院急症室的初步診治紀錄(P86),A1的Chief complaint 是毆打,雙臂有疼痛(Tenderness),左臉有擦傷(Abrasion),而傷勢是新近造成(fresh)的。處置方法為入院。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盤問A1

主控先澄清大會堂內情況,指A1曾在3處逗留:
(1) 近側門位置,P19鏡頭拍攝到相關畫面
(2) 柱旁,P21及P22鏡頭拍攝到相關畫面
(3) 大會堂較入近售票處位置,閉路電視鏡頭拍攝不到A1

特別事項投訴警方在側門及售票處位置所使用的武力,以及透過言語威嚇、誘使A1作出有關噴漆的口頭招認。

A1同意,剛從側門入大會堂時情況混亂,他當刻知道有警員受腐蝕性液體所傷,因聽到「佢哋鬧我,話我係淋腐蝕性液體嗰個人」,並見到有警員脫掉上衣。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問,A1被數名警員壓在地上期間,有沒有其他警員來向他發洩?「淨係鬧我囉。」赤膊警員有沒有跟A1有身體接觸,或行近A1並指罵他?A1稱該名警員從遠處大叫呼喝,「話我向佢哋淋」。主控指出,即使警員如A1所形容好嬲,但也沒有行到他附近。

📌播放P19大會堂內閉路電視68號鏡頭片段
A1指,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赤膊警員「企喺度嗰下已經有鬧過我」,高官問「你點知係佢鬧?」A1供稱「聽到佢話,黐線㗎你向我淋」,當時自己已被警員壓住,呼吸困難,所以沒有出聲否認。

對於玻璃門被打爛或者外面有叫囂聲想衝入來,A1表示沒有印象,亦不清楚混亂的原因。A1補充,除了赤膊警員外,亦有好多警員指罵他淋腐蝕性液體。他確認,在這個位置沒被警員毆打過。

📌播放P21 大會堂內閉路電視75號鏡頭
畫面顯示赤膊警員經過A1,A1稱前者有鬧他,不同意主控指他只是「伸手攞起一件衣物」。

A1同意,赤膊警員不曾與他有身體接觸,亦同意其他經過警員沒跟他有身體接觸,他不同意赤膊警員沒有罵過他,亦不同意其他經過警員沒指罵他。

A1同意,被反手鎖上手扣心情緊張,對痛楚感覺較敏感,但不同意期間身體有郁動,也不同意警員壓制他時沒使出超出合理的武力,亦不同意傷勢早在未入大會堂前已有,或者是自己被壓制期間郁動所造成。

A1確認,在大會堂較入、近售票處位置作出有關噴漆的招認。即使沒戴眼鏡,他當時仍看到PW5將物品攤開。被問及噴漆時,A1因警員凶狠及害怕對方使用武力而作出招認,而警員搜出第一件物品(頭盔)之時,語氣及態度未至令A1覺得他會使用過分武力。A1同意,警員之前沒使用過武力,但當時態度兇惡。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提出,如果A1亦就其他搜出物品作招認,可「令警員更開心」,A1表示「冇諗過」,認為就噴漆招認後,警員已「滿意」。被搜出擁有兩防毒面具及他人身份證時,A1亦冇諗過講相關說話去「取悅」PW5。

A1「唔清楚」在大會堂內被宣傳拘捕位置,確認控罪包括拒捕、襲警及非法集結,並沒有招認,忘記警員「嬲唔嬲」。對於PW5庭上供詞稱,A1沒在搜物品的位置招認,自己亦沒誘使或威嚇他招認,A1不同意。

A1在屯門警署見值日官,當時沒有向她提出受傷要睇醫生,「因為佢冇問」,自己亦未睇羈留文件,不知道有權利要求睇醫生。A1不同意,做會面紀錄時才首次就噴漆招認;他的近視「唔太影響」錄取會面紀錄,知道口供紙上寫上了招認字句。

主控指出,A1在屯門警署內沒向任何警員提出要睇醫生,PW5亦不曾拒絕,A1不同意。他亦不同意,錄取會面紀錄時是在自願情況說出相關招認。A1同意,投訴警員不當武力只關於壓制期間,沒任何警員真正毆打或襲擊過他,但他們的態度令他擔心,因「壓完可以再壓」,即使未打過,但害怕「之後可以打」。

A1確認,到達屯門警署後不再擔心會被壓制。與PW5進行會面時,大房內不止他們兩人,其他位置有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主控提出,當時警署內有太多人,A1才被轉移到上水警署,A1對此表示不知情。A1不同意,到上水警署才提出要睇醫生。主控指出,A1傷勢紀錄指,傷勢是由毆打造成而非壓制,A1表示「好多人單腳跪住我」。

主控 #葉志康大律師 提出,身處大會堂側門時,A1右手有戴手套,亦有戴有冰袖,A1回應指「唔係,從來冇戴過喺手。」
高官指出,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有問題,需要釐清證物冰袖屬A1被捕時「身穿衣物」抑或「隨身物品」。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覆問A1

播放P21 大會堂內閉路電視75號鏡頭片段
A1供稱,赤膊警員當時指住他,「用粗口鬧我」,講「黐線㗎你鏹水都夠膽淋」之類說話。

未由側門入大會堂前,A1雙手「感覺上係鎖住咗」,被拖入內時估計手已被鎖住,但唔肯定。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