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4/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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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A1就打算使用噴漆的招認提出反對理由,控方就此將傳召多一名證人作回應

繼續PW4 警員14159 曾展英(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4

📌播放一段影片OS3
郭大律師指出,當時除了A君,有另一人B;警方會否將A與B的身分調亂?PW4稱「不可能」。他同意影片拍攝不到A君衝前後被警員制服的過程。

📌播放P10 TVB新聞片段
PW4不同意將A、B身分調亂。郭大律師提出,片段顯示一名警員同時控制兩人--A君及一女士,反映當時兩名被制服人士受控制,沒有作出激烈反抗。PW4表示:「女嘅我唔知,男嘅唔同意。」PW4稱,A君肯定在他控制之內,不同意自己視線曾離開A君。

📌播放P12 RTHK直播片段
PW4同意,影片拍不到人群衝上警方防線後,防線內的情況。郭大律師提出一可能性:其他人衝前搶犯,B沒參與但混亂中被制服,而A君已逃離現場。PW4表示「冇可能」。

郭大律師複述PW4的證人供詞:A1拳打其左邊膊頭致「擦損紅腫」,A1手持長傘掟向他,令其「左手手背擦損」,並以手踭撞其腹部,「使我感到痛楚」。郭大律師指出,PW4當時有戴手套,PW4確認,在手套保護下仍被遮導致擦損。

郭大律師指出,PW4供稱左手手背擦損,但醫生報告指其右手手背「觸痛」,並非左手,PW4稱不知道原因。此外,醫生報告亦只形容PW4的左肩膊「觸痛及發紅」,與PW4供詞不符。PW4堅稱自己「有傷勢」。

證物P8相冊展示幾張PW4的傷勢照片,其中一張是PW4的右手,他表示「唔記得點解」影的是右手而非左手。照片放大後,看到尾指的knuckle附近位置有一小部分淺紅色,為PW4所指的擦損。

關於A1傷勢,PW4指進入大會堂後看到他有傷勢,向他了解初步案情及待他稍為平復後,警員21415有問過他是否需要睇醫生。

📌播放P19 大會堂內68號鏡頭
郭大律師提出,A1較早前已被上手扣故不能反抗;當時警員認定他是向同僚淋腐蝕性液體的人,感到十分憤怒。郭大律師又指,A1至離開該鏡頭畫面之前都沒反抗過,PW4不同意。

被問及對待A1的態度,PW4稱「惡就一定要㗎啦,因為佢都唔聽我哋講」,但沒有過火,而且「雙向嘅呢啲」。

📌播放P20 大會堂69號鏡頭
PW4同意,A1被粗魯拖行

📌播放P21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一名警員沒穿上衣,相信曾被淋腐蝕性液體,有一女職員向其身體淋水
- 顯示警員21415 檢查A1背囊內物品,PW4確認當時自己及A1皆在場,看到搜查過程,忘記21415有否就搜出物品向A1查問

郭大律師提出,A1曾以「我冇嘢講」回答警員的查問,警員之後表現兇狠,並威脅使用武力,PW4不同意。律師續指,警員看到背囊內有兩罐噴油,A1出於害怕而答21415打算用來噴牆。

PW4表示,忘記A1回答內容,自己對他為「正常對答」、庭上作供的聲線,非大聲呼喝。PW4忘記A1曾說「嗰兩枝噴漆係我諗住一陣喺牆度噴字用嘅」。

PW4供稱,檢取為證物的右手手套是從A1手上除下來,之後才放入背囊。

📌播放一段影片OS3
畫面顯示A君衝向警員時,雙手戴著手套。PW4認為A1左手的手套是在掙扎或逃跑期間掉了,但不知道手套是如何甩開。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覆問PW4

播放一段影片,顯示PW4當時跪在兩名被制服人士身旁,PW4稱自己當時在「保護」地上二人。PW4稍後補充,片段錄到有人說「喂丟到啲手足呀」,指人群搶犯時「係咁打係咁攻擊」警員,不知有否連被捕人也被打到,所以當時被制服在地上的二人需要他保護。

-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5

PW5當日約1105時到達屯門大會堂,約1406時大會堂內一批警員出去作驅散,PW5當時沒有一起出去,因收到指示負責觀察大會堂的閉路電視鏡頭,當時留在保安室裡。PW5透過鏡頭看到同事分別從正門與側門出去。

約1410時,PW5從閉路電視看到同事陸續帶被捕人士返大會堂,但人手不足,所以離開保安室,去到大會堂地下大堂協助。

PW5遠望側門位置,看到數名警員控制住一被捕男子(後知A1),A1情緒激動不斷掙扎,於是PW5急步上前作出支援,走到A1右方,壓住其右手,與警長34511 及PW4合力制服他。A1仍然激動奮力掙扎,更雙手按地想逃走,於是PW5為其上膠手銬。

當時A1右手戴住一隻有黃色防滑膠粒的白色勞工手套,暫時由PW5檢取。PW5澄清,先除下手套,緊接上手扣。

由於制服A1的位置接近側門,外面多人聚集,十分混亂,PW5與PW4將A1帶到大堂較入位置繼續調查。從PW4口中得知制服A1的背景後,PW5約1412時在大會堂內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名拘捕A1。之後進行搜身,沒發現可疑物品,隨後搜查A1的黑背囊。

因在其背囊內找到兩罐噴漆及一黃姓女子的身份證,PW5分別以「藏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及「藏有他人身份證」罪再拘捕A1。稍後因著A1的反抗動作再以「拒捕」罪宣布拘捕。

PW5觀察到A1雙手手臂及臉部擦損,問他點整親,以及要唔要睇醫生,A1回答唔知點整親,唔需要睇醫生。大概1555時,PW5與A1連同PW4離開大會堂,回屯門警署處理文件。

📌播放P19屯門大會堂閉路電視68號鏡頭
- 畫面顯示警員將A1押解入大會堂內,PW5稍後走向該位置協助制服他

返回屯門警署後,PW4因受傷而去睇醫生,被捕人及證物皆由PW5看管。PW5在警署訓示室內給予A1疑犯權利通知書(Pol 153)並讀出內容,A1表示清楚、明白後簽署,簽發時間為1620時,然後等見值日官。

1657時PW5帶A1見值日官(李姓警署警長),向其講述A1被捕罪名,再問A1傷勢如何造成,是否需要睇醫生,當時A1仍是回答「唔知點解」及「唔需要」。警署警長問他是否真的不用見醫生,A1確認,之後錄取會面紀錄(Pol 857)。1730時就非法集結控罪進行警誡會面,A1警誡下表示「冇嘢講」,之後就襲警罪會面,A1警誡下說「冇嘢講」。

- PW5主問未完 -
1633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