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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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警員14908 廖俊昇
當日隸屬新界北總區衝鋒隊,防暴裝當值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2

PW2於1240時到達大會堂,當時旗杆位置已聚集百多人,多數著黑衫黑褲和戴口罩。有人用噴漆塗污大會堂玻璃門,以阻礙警員觀察;旗杆位置有人灑溪錢;有人推大花盆去大會堂正門及側門。

PW2在大會堂內收到指令後衝出去,指令若驅散唔成功就拘捕。PW2從側門跑出去,跑至離旗杆15-20米位置。警員從大會堂衝出去後,部分示威人士後退,部分持續向警方掟雜物及攻擊。

其中一男子未有後退,反而衝向一名在PW2附近的警員。該男子(後知A3)身穿黑色短袖衫、黑短褲、黑鞋,有黑背囊,當時與PW2相距好近,約10米。

PW2制服A3,並由同僚協助上手扣,期間男子激烈反抗。上手扣後PW2將男子帶到大會堂側門外附近,十多秒後押解入內,在大會堂內搜查,在其黑背囊內找到一些物品及個人財物,當時先由男子自行保管,之後再檢取做證物。

PW2以「非法集結」罪名向A3宣布拘捕。A3其後報稱不適,被安排即日去醫院,PW2知道其左額、左右手手肘及右手手指擦損,但不知受傷原因,相信是被制服期間受傷,因為他「猛烈掙扎」、「激烈反抗」。

PW2供稱,在大會堂時沒留意到A3,而收到的指令亦沒指明要拘捕特定人物。離開大會堂一刻,他衝出去純粹作驅散,沒特定拘捕目標;驅散部分示威人士後見到以上情況,擔心同事安全故作出拘捕。由衝出去至拘捕,過程好快,應該唔夠1分鐘。

📌播放P23 警方錄影片段
PW2分別在兩個畫面指認出自己及A3:
(1)PW2正在地上制服A3,當時有一警員從旁協助
(2)PW2準備押解A3返大會堂,已站起來

📌播放大會堂閉路電視片段
顯示A3被帶入去做搜查的情況。

🔸A3法律代表 盤問PW2

PW2就本案曾錄取兩份口供,第一份在2019年10月2日0410時錄取,描述當日事件經過,較後錄取的第二份口供內容則為從截圖辨認A2及A3身分。

案發當日1406時警員從大會堂衝出去,PW2從側門向圖書館方向衝出,由於屬較後排警員,不清楚正門衝出的同僚向哪方衝。PW2指被驅散人士四散,但沒留意到圖書館位置是否他們離開的主要方向,亦忘記有沒有被驅散人士迎面經過A3,跑向圖書館。

PW2主問時指稱A3衝向一名警員,惟盤問下表示不知道該名同事的警員編號,事後也「搵唔返」該同事身分。

PW2不同意陳大律師指A3沒有反抗警員拘捕的說法,稱A3「手舞足蹈」,而且「當時真係需要力將佢制服喺地下」。

陳大律師再指出,在未有另一名警員上前協助壓住A3的腳之前,A3的腳也沒有動作;被制服後A3只是一手護頭,另一手也在保護身體,因為有警員向其揮棍。PW2供稱,自己當時專注制服A3,沒留意到律師指稱事件,「總之我唔清楚啦」。

庭上播放片段顯示,有防暴警向已被制服在地上的A3揮棍。片段顯示A3在地上遭多名警員包圍的時候,PW2在畫面看不到自己指稱被A3衝向的警員,稱該名警員在鏡頭另一邊。

陳大律師指出,PW2供稱看到A3衝向警員一事並沒有發生,並指他當時其實是因為有警員向A3揮棍才留意到他。

🔹控方覆問PW2

- PW2作供完畢 -

1552退庭,明天早上預計可完成PW3證供,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