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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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 警司 陳榮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防暴裝當值
負責現場指揮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繼續主問PW1

📌先後播放RTHK直播及TVB新聞片段
PW1在片中指認出自己,並簡述當時現場情況。隨後播放警方攝錄機片段(P23),片段播完後PW1特別提出,想補充2點:於片中7分46秒指認出自己當時身在大會堂內,當時已冇戴頭盔;自己在庭上看畢片段,更加「對同事專業和堅韌感到佩服」。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1

PW1案發當日已是警司,防暴裝上有標示作警司階級辨識,為現場最高指揮官。在場全部警員皆屬衝鋒隊或其他反黑組便裝警員,沒有機動部隊成員在場。

#郭憬憲大律師 提供控方早前在庭上擷取的截圖,圖中戴頭盔的PW1在大會堂內近玻璃門位置。當時時間約1313,現場相對平靜,警員在大會堂候命,為1400 「遍地開花」「有機會有事發生」作準備。PW1供稱,當時沒有經任何途徑觀看過能顯示大會堂外情況的片段,只透過玻璃門觀察及通訊機指示,故不知道「示威者諗住轉場」消息,當時的關注點仍是1400時可能出現的狀況。

對於空地地上大量印有黑色洋紫荊的紙張,這並不是PW1認知「遍地開花」的意思。2019年由6月開始至10月,全港各地發生很多事件,時有衝突,「作為警務人員要作最壞打算」。案發前主要在港島區執勤的PW1承認,事前對屯門區聚集情況不熟悉,不知該區的聚集會否較為和平。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昨天控方在庭上播放的影片可見,PW1曾經同在場人士討論,其中說過「你如果信有死人,你個腦袋有問題」,問PW1是否同意指人「腦袋有問題」屬人身攻擊。PW1回應(節錄):「我覺得佢連常識都欠缺⋯⋯我諗我說話係比較重⋯⋯[對方]無視事實而講一啲無稽嘅嘢⋯⋯我說話係重咗⋯⋯我唔認為係人身攻擊⋯⋯」稍後PW1「已經發覺根本唔可以討論落去,冇理性討論⋯⋯咁不如撤退啦,無謂有啲咁嘅衝突。」

在律師盤問下,PW1確認,直至約二時多警方衝出大會堂外之前,外面空地位置沒有警方封鎖線,而警方沒有廣播請市民離開,亦沒有舉旗警告--警員有帶備旗幟,但來不及作警告。就警員衝出去展開拘捕行動前是否已鎖定具體目標人物,PW1無法確認,因自己當時在後方做協調,故不一定經他指揮,交由前線負責拘捕的同事自行判斷。

PW1供稱,接受機動部隊訓練為加入衝鋒隊之必要條件,當中如何合力制服疑犯為常規訓練內容。不過,現場情況不在控制之內,不一定一切都在預期中發生。律師指出,庭上播放片段顯示,一名警員壓低了一名示威者後,有一班警察「自動波」上前一齊壓住該示威者,PW1稱他們只是「協助」。

#郭憬憲大律師 再次提到,立場新聞直播片段中有記者旁述,指有示威者正轉場去新墟;若然PW1當時得知此項資訊,會否改變衝出大會堂外展開拘捕的決定?PW1強調,要作拘捕行動必須基於當時現場所見情況,不會基於片段所述就判斷「開花」只是轉場。

PW1確認,警方從大會堂衝出外時,通往巴士站的樓梯沒有設封鎖線。對於律師提出有跟集結無關的人碰巧當時上樓梯走到大會堂玻璃門附近即被警員制服的可能性,PW1重申「相信同事判斷」,亦不回答假設的可能性,只會基於事實而行動。對於律師指其當時未接收到現場資訊就指揮警員衝出去是「過於衝動」,PW1不同意。

郭大律師又指,警員由大會堂衝出去的行動可能因而激發到示威者反應,繼而演變成衝突。對此PW1表示,警方只是「拘捕違法嘅人,若然咁都可以激發到其他人,咁呢個社會係咩⋯⋯」PW1強調,當日行為出於「執法者信念,並唔係情緒」。

PW1供稱,當日警方有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驅散示威者,只是鏡頭影到用警棍較多。他補充,警員衝出去執行拘捕,不一定要用警棍,但示威者的反應令他覺得需要使用警棍。

在盤問下,PW1表示負責拘捕的同事有鎖定目標人物,當時有向他嗌外面有人在做各種違法行為,但沒描述細節。PW1不同意會拉錯人,因同事知道,而自己亦沒有負責拘捕。他又指,行動前的訓示有提及到,「要針對違法行為,但唔可以拉錯人」,自己亦不會用同一標準看待集結現場的所有人士。

辯方接受,大會堂內的警員衝出去之後有發生暴動,但在此之前沒有。警員衝出去展開拘捕行動的時間約為1406時,PW1承認之前未形成暴動,「嗰段時間應該係屬於非法集結嘅狀態」。

談及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衝突,PW指出,同事受到襲擊,有示威者想搶犯,故「戰線拉長咗」。郭大律師問:「你唔係視之為戰爭嘛?」PW1稱自己「並唔係嗰種享受暴力而視之為興趣嘅人」,又指「點解每一次都話和平,最終都要⋯⋯[臨時直播員抄唔切]⋯⋯破壞、發洩⋯⋯」

PW1表示,警員若然沒受襲擊,不會使用武力。他認同,當時有其他選擇,可以做得更好,但不認同是警方行動才導致衝突發生。

庭上播放顯示「搶犯」情況的片段,當時身在現場的PW1無法「代拘捕同事答」會否有認錯疑人的可能性。律師指出,片中有人向警員批踭,當時警員沒有立即上前追捕,之後拘捕的人有可能不是該批踭人士,PW1同意。他亦確認,搶犯發生時警方沒設封鎖線。

之後播放另一片段,PW1確認,片中可見一名穿藍衣的警員掌摑一名被捕女子,但不認同警務人員在該段時期對示威者有仇恨。

隨後播放一段未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後呈堂列為證物P25),顯示大會堂內有警員用電筒照向門外示威者,PW1指認其中一名警員為警署警長嚴潔賢,相信後者照電筒目的與自己一樣:希望干擾門外他不認為是記者的人拍攝大會堂內的警方部署。律師問PW1有否考慮過相關行為「妨礙採訪自由或挑釁」,PW1表示對方動作才是挑釁,警員只是被動地回應,但確認當時沒有向公眾交代照電筒的理由。

🔸A3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在主問時曾供稱小隊在公廁進行截查後被公眾指罵,之後繼續巡邏。他指該小隊之後在屯門市廣場一帶巡邏,已離開文娛廣場位置,而1310至1406時,現場警力只有大會堂內的四十多名警員。

1406時警員分別從大會堂正門與側門衝出去驅散示威者,由於PW1身處較後位置,衝到出去時只見所有警員衝向圖書館方向,不清楚之前是否向同一方向。人群主要向圖書館方向四散,但PW1離遠看到部分遮蔭處有零星人。

陳大律師提及,早前播放片段可見,一對男女曾與PW1有對話。PW1指,當時沒看到二人有做任何違法行為,所以沒截停調查。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覆問PW1

PW1供稱,當日沒有事先預計,在特定時間要採取特定行動,而因應文宣資訊,訓示時有提及驅散或拘捕,過程中使用何種武力。他重申,警員當時從大會堂內衝出去,是「基於外面有人做違法行為」。

- PW1作供完畢 -

1238休庭,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