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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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由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癮。

📌針對A2

A2陳(19)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由梁耀煒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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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簡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7858

求情:

📌關於A1:

A1法律代表為A1求情時指A1本性善良,但在成長背景不理想下缺乏指引和指導,此外她也受情緒病困擾。

A1法律代表指A1剛抵達現場時並沒有裝備在身,她是後來受前線示威者及環境影響下才撿起和戴上裝備;她在參與暴動時無暴力;另外她只是參與1.5小時暴動中的1小時。

📌關於A2:

A2法律代表為A2求情時指A2已經不能完成大學學位,她過往的成績佳,為人溫文有禮。

A2對自己犯下愚蠢的行為而對不起支持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她明白到當時自己的衣着和身在現場會鼓勵他人使用武力。

A2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2只參與數分鐘暴動和沒有使用暴力。

📌關於A3:

A3法律代表為A3求情時指即使A3的成長環境不理想和天生在學習上有障礙,他的成績佳,工作刻苦耐勞。他已經明白自己已經犯錯,未來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A3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3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以為及他是受其他人及環境影響下而犯案。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

法庭認為本案並非突然發生;現場有約100人參與,規模不少,當時示威者令馬路堵塞,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被告們不是擔當帶頭的角色;本案也幸好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背景。

法庭考慮以上背景後認為監禁至少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A1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A2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A2在本案的參與性質較低下酌情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年輕和坦白認罪的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

*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在判刑時已將這有利因素考慮在內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5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