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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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對於相冊PP2圖7之告示牌證人回答唔知幾時貼亦不知邊個貼上。但確定2019年9月1日早上封路沒再出現,承認仍掛告示「請勿在此橫過馬路」係不準確,但不知現場共有多少黃色告示貼,同意不封路應該要移走告示。盤問下PW1同意在處理遊行示威中,有時舉辦組織會貼一些告示維持交通,同警方通告分別在沒有警察字眼。承認作為普通人,不知案中指示牌是誰掛(🌟案中證物沒有警察字眼)
-證人案發前不認識被告但之後有上網查知道在2019年11月20日當選為區議員。辯方律師指事後看,被告其實關心社會移走冇用指示牌,PW1回答「多手」。對於上午證物PP1不一定是案發當時那張以及不知告示牌之前有冇損毀或寫字,PW1同意。
-PW1表示不肯定男子行過去崔志泉警署警長時,崔有沒有説話。自己對男子只説了2句「我係警察」及「行埋行人路先講」
🔸地圖劃各人位置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說「我係警察」時自己、崔、女警及被告位置(D1),除了女警不記得,PW1按記憶劃上。問到怎樣拉男子,證人說用左手拉住男子右手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制服男子時自己、崔、警員50551及位置(D2),PW1按記憶劃上,同意證供曾說50551前來協助我制服AP,50551控制左手邊,我右手
-在律師要求下劃上第一眼見到8939,14890及50552前來協助制服該男子時各人位置(D3)。
-根據圖D3,律師指兩名警察路中心左右拉住男子,掙扎是正常,PW1不同意,但同意叫8939,14890拘捕男子時,男子未必聽到
-證人表示知道男士被控罪行是阻差辦公不是襲警,但不知其意圖,只知他做出動作令自己受傷。
-❗️PW1不同意辯方說男子被警員同事控制時同PW1有距離,根本沒有身體接觸❗️
-證人同意案發時,其他在場警員沒有人見到男士掙扎時碰到PW1令他跌下,但不同意自己跌下同男子冇關
🔸手機片段截圖
-代表律師申請將一段手機拍攝片段截圖呈堂(D4),片段拍到男子在西區警署門外被制服情形,同PW1有相當距離,沒身體接觸
-截圖清楚見到男子被四名便服人員制服地上,PW1同意男子是本案被告,四人是作供提及同事但不能認出各人編號。(圖片可見PW1同男子距離不近,不可能有身體接觸)
-辯方律師指被告掙扎是合理,因為當時覺得被人帶上行人路並非合法,自己認為拉下誤導指示牌是合理合法,警員在不知指示牌之前狀況下拘捕不合法。

📌PW2 交通警8280 邱樂成(音)作供
主問
-證人2019年8月31日駐守交通部,當日針對香港島公眾活動有交通管制,其中在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有道路管制設施如水馬、雪糕筒及提示牌
-觀看PP2圖片冊後,PW2認出圖1為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圖2,3及7分別展示交界燈柱上有膠帶,確認是8月30日上午11時自己掛上指示牌位置。其中圖3黃色牌是因行人處封閉提示行人改道而需掛上
-看完PP1證物黃色牌後,PW2指呢張A4紙牌是同當天掛燈柱嘅牌一樣
-證人同意PP2 圖4之指示卡右上角甩咗與實物PP1一樣,也同意將牌穿索帶掛上燈柱是沒有破爛,如翌日沒有交通管制需要拆除。

PW2交通警8280 作供至1620暫休,明天0930繼續。預計明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結案需再另擇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