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
📌進一步 #求情 陳詞:

🙍🏻‍♂️A1:
父親過身後家中財困,被告自16歲就出來工作,以自己能力賺錢為家人還債。學業表現素來穩定,求學時僅因父親逝世一事而影響成績,但亦已完成中六及獲嶺南大學錄收,惜家庭經濟狀況令他被逼放棄學位。

被告表達了悔意及認為做了錯誤決定,不應該干犯行徑。媽媽有情緒問題,還押後被告有叫朋友幫手照顧母親。有2弟1妹,同家人關係密切。

因有穩定工作及關心家人,故希望能輕判。

🙍🏻‍♂️A3:
6年前父親去世,家境不富裕,即使經濟不理想但被告相當孝順,例如會為母親拍蚊,被告夜返家但仍會帶媽媽去餐廳吃飯。對待朋友和學生真誠,如朋友父親患病或學生未能負擔學費。被告即使拮据仍會幫忙。

學校對其評價是有責任心,感化官亦引述各方指被告有良好品格。

🙍🏻‍♂️A4:
5歲時媽媽離世,爺爺同爸爸是日有到庭。年幼時已出來工作。引述社工形容他是單純的孩子(a big child),辯方指被告是沒有自覺性及出於好奇,才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辯方指他擔心年屆八旬的祖父母,(厲厲:佢做之前都應該已經要諗到祖父母),辯方指被告不是積極的社運人士,僅因思考單純而導致此事,希望考慮其樸實背景而輕判。

🙍🏻‍♂️A5:
被告雖有不幸的成長,但直至今日已成為成熟的青年。故希望有最低的起刑點。

--------------------------
📌簡短判刑理由:
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出身自良苦家庭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漠視法紀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有民居亦有商舖,各被告有備而來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有示威者更配備不同武器(磚頭、汽油彈、弓箭),他們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不斷作出猛烈攻勢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出現熊熊火光,暴力程度十分嚴重……可幸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但不能忽視現場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而現場又發現弓箭,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必然會帶給現場人士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的實際風險。

本案被告在上述提及的環境下參與暴動,無視警方在案發前一天作出的公開呼籲,加上在案發當日現場交通癱瘓、場面混亂、多人與警方發生衝突,但3名被告仍刻意置身暴動現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
#判刑 結果🔴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DCCC1056/2020 [2021] HKDC 1255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540&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