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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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下午進度:

📍威迫拍呈堂照片
1433 開庭,D2及D3代表大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內容大意指11月19日凌晨大批警員進入厚福街7A大廈,對5名坐在樓梯女子呼喝,其中有警員敲擊D2頭部及背部,其後將各人帶往天台帶伏在地上超過1小時,D2及D3當時沒有孭着背包。其後2人被帶到警署一段時間後被指令孭着背囊拍照,2人不知道照片會作呈堂亦不知道可以拒絕配合。D2及D3之大律師主要指警員處理兩位被告態度不恰當,曾經呼喝及拍打(D2),威迫服從命令,二人回警署之後受之前影響,致在權益受損下不自願拍照並呈堂

由於辯方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即P39a(4-9),法庭暫將相片列作臨時證物PP39a。證物呈堂性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2 DPC 15386 陳瑞發(音) 處理D2警員作供(全程庭上説話非常細聲)

-2019年11月19日03:43時奉命由漆咸道南往加連威老道,之後進入在P2a街道圖綠色2號線之後巷,見到有數名急救員及記者,上前截查期間聽到在H8門外傳出爆炸聲
後立即往厚福街7A幫手

-0400上天台協助,當時有警員截查5男6女,PW12只負責D2。D2當時伏地上,頭枕背囊,面向地。證人指工D2孭住背囊向我説身分證在背囊,我除下找出核對身份但沒搜查背囊內其他物品,其後套上手扣

-0412 女警11197到場在原地替D2搜身,我目睹背囊內搜出及檢查物品包括粉紅色防毒面具、藍色牛仔褲、一包膠索帶、一藍色泳鏡、一把鉗、兩支生理鹽水、三個口罩、一灰色細背包、一粉紅色腰包、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黑色iPhone內有兩張SIM卡。

-女警11197有同D2説話交流但證人表示聽不見內容。證人表示檢查背囊物品時D2面向地但側面見到搜出物品,女警放回物品入背囊交證人。證人將上述證物入普通證物袋再放回背囊內一直由自己保管。0453有同事向五男六女宣布以暴動罪拘捕。證人確認沒有將背包內物品拿走或將不在背包物品放入。

-PW12將D2帶去葵涌警署,自己一直保管其背囊,警員7153同證人說想D2穿現場拘捕時衣著及裝備影相記錄(證人指D2在很近所以也聽到),PW12叫D2配合咩回背囊去影相區影相。證人回答主控指沒有向D2解釋拍照原因,而D2也沒有表示不同意。

-相片PP39a(4至6)確認是D2當時被拍3張相片,她拿著紙,上邊寫姓名及身分證是7153所寫而資料由證人提供

-0659 因D2未夠18歲要監護人在場,被告致電父親,PW12有與其父對話並獲覆未能即時起行到埸

-0734 警員27057再搜查D2背囊內其他物品,證人沒留意物品

-0800 警員12024處理D2電話內兩張SIM卡,被告稍後由PW12帶往見值日官,D2沒有傷勢及沒作任何投訴。

-0930 D2再被警員1481拍照作鑑證用(不用孭背囊),證人指被告沒有表示不同意,承認自己也沒解釋是次拍照原因

-0942 WPC 25508 替D2搜身,D2換了另一套衣服,原來身穿衣物入另一證物袋。

-0950 PW12 將D2 黑色背囊,背囊內檢取作證之證物袋及檢取身穿衣物證物袋交警員14558處理。背囊內其他沒有檢取物品交另一處理被捕人士警員處理

-1042 D2再打電話給父親

-1045 PW12將D2交處理被捕人士警員

-庭上主控將證人PW12前述在D2背囊內檢取之全部證物及身穿衣服逐一過目,PW12全部確認是作供提及之物品

主問完畢,明天0930辯方開始盤問PW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