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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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上午進度:

- 0932開庭 -

主控向法庭補充三事項:

1.審訊九月十四日第一天下午提交開案陳詞之附件地圖上暴動街道範圍以粉紅色瑩光筆紀錄劃長咗,今呈修改版本獲辯方同意

2.D2,D3證物鏈有關離職警員已經聯絡上,口供已經在昨天交D2,D3代表律師過目

3.因應D2,D3證供提及圖片冊呈堂,P51承認事實需稍後作相關修改

D2及D3之代表律師指昨天才收到離職警員11197之口供,今早索取其記事冊得知只紀錄到2019年10月初,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稍後需再向兩被告再次索取指示。

📌PW10 馬小姐 市民證人(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對控方數次問及事發情形均表示不記得,控方逐要求將PW10在2019年9月19日0450提供警方之口供予證人過目才再回答問題
-11月18日晚上自己在尖沙咀當義務急救員,11月19日約0230在金馬倫道附近,控方給證物P2b地圖過目後,PW10確認當時在近彌敦道地鐵出口附近。
-見到有廿幾名黑衣人,有男有女,因蒙住曬看不到樣,在金馬倫道肯德基附近將透明液體入緊樽,證人指是在整炸彈,因液體覺得是油但自己聞不到味。入咗很多樽並放上手推車,自己沒有跟住架車,不知跟住推向邊
-PW10其後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行,再轉向加拿分道,在此見到黑衣人推住之前放樽手推車,推了一半掉頭
-其後在P2b圖之綠色2號線聽到黑衣人對答説0345在漆咸道南及xx公園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黑衣人將車推去黃色1號線巷,有部份人手持樽(同早前見入液體同類),車上除樽也有打邊爐之汽罐放埋一齊
-不久一衝峰車在加連威老道經過,有警員下車走入黃色1號線巷,之後PW10聽到好大聲類似爆炸聲。

D1代表駱應淦 盤問
-證人指自己為游水教練,但否認是律師呈上從警務處網頁下載資料有同名女警員於2013警察週年水運會得獎者,並反問當時自己只得13歳如何能成為警員?
-PW3指當時是社會事件中第3晚做急救員,每次在場少於5小時。辯方原打算查問證人憑經驗截圖相片中黑衣人士能判斷是示威人士,法官指證人不在暴動現場又不是專家,不可對法庭作供提出自己意見。D1代表隨即表示盤問完

D2及D3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PW11 陸先生 市民證人 厚福街H8大廈看更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19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認出相冊P48a第一及二張相為該大廈及其大堂,看到第三張相時說因自己有四百多度散光老花看不清楚,法官借放大鏡再看說好似是大廈電梯入口位,並指自己在之後調走不在該處工作

🔸播放片段長約2分鐘的P35 V21 (1) 片段給證人
-證人說自己在看更亭內聞到大陣電油味,從牆上反映光線見到大廈門外有閃光,起身望見集外邊有很多人走來走去,亦有一架手推車燒着,嘗試走出去但有防暴叫走返入大廈,證人見火屑彈入,即坐電梯上十樓平台,約0400因報更才返回大堂,再看相冊P48a第4至6張相説是當時回到大堂後所見情況。門外手推車已經反轉,支架仍燃燒中

辯方沒有盤問

法官對D2及D3代表大律師提出兩被告被捕後被命令孭背囊拍照爭議,指示辯方律師趁午飯時先同控方了解警方拍攝照片涉及之人數及其他資料才在午後申述理由。

1248 午休,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