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審訊 [6/5]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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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均採納書面陳詞,在庭上無口頭補充。

李官指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被告的身份辨認議題,Pw1(現場目擊警員)在盤問下不肯定意圖扔汽油彈的人是否被告,在現場也沒有即時指證,相關的只有PW2的辨認及其他助證(CCTV, 衣物)。

控方回應指出可以由法庭考慮,以結案陳詞新增三樣的衣物:窄腳褲、腰間的cap帽,手套等,即使以上物品在各Pw作供時沒有提出,但可以由法庭看完CCTV再比對證物中這些特定的衣飾,從而作出事實裁決。

李官質疑只有夠清晰、長的片才可以做事實裁決,現案中沒有足夠面貌,只有衣著所以應該較依賴pw.

🔻辯方就控方結案陳詞中有兩點批評:

1️⃣控方陳詞中新增3樣的辨認物品「窄腳褲、腰間物品、手套」都是新增在陳詞中,在之前審訊時各PW沒有提出。辯方今在庭上指出此情況使得辯方無法對Pw進行盤問。同時,cctv片段並非清晰足以辨認。

辯方指出控方的做法,乃要求法庭以證物實物再想像是否符合片中人物的衣物型態,略不公平。同時cctv質素未能清晰見到手套的顏色區分。

辯方又邀請法庭觀看辯方截圖D1 第7張相,關於窄腳褲露出腳眼的部份,辯方指出在照片中最後一排人中已有兩個人身穿同一窄腳褲。

2️⃣控方在陳詞中將所有被告物品沾染的溶劑籠統稱作「易燃溶劑」,但依據承認事實中的科學鑑定報告 ,部份內容應是:「在圍巾找到微量有機溶劑二甲苯,在背囊同入面件衫找到環己烷同甲機環己烷,皆是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

李官指各衣物的微量有機溶劑的成份不同,又不是非常獨特,不能籠統處理。

🔻除此,庭上亦就以下爭議點作出陳詞:

1️⃣溶劑在現場有否出現?
控方希望法庭不排除有出現的可能性。
辯方回應指現場至少有兩種易燃化學成份,但沒有證據顯示如何出現及由誰帶到現場,同時現場環境所示的兩種易燃溶劑,只有一種在(P1)被告背包的玻璃樽中驗到,沒有獨特性,或許是在未知情況下沾到。

2️⃣辯方回應背囊中有沾污了衣物
李官指出若將控方推論達至最高,有三件個人物品:身上面巾、背包、背包中的一件衣物驗到玻璃樽內的有機溶劑化學成份。

辯方回應指背包有其他物品,如另外兩件衣物及3m手套,但這些物品沒有沾上有機溶劑,若如控方案情所指是玻璃樽是在背包中打翻以令衣物沾污,但其他個人物品沒有沾上,所以法庭應作出對被告有利同合理的推論。

🔻此外,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中或許引起誤會之處。

主要是PW1 對涉嫌投擲汽油彈的X的觀察時間僅30秒,在庭上盤問的問題完整為:「第一眼見到同佢走入人群係幾長」,但在控方陳詞中卻將觀察時間延長至約3分鐘,當中包括拘捕被告及處理白色頭盔男子,但辯方認為後兩者對X的觀察無幫助,只應考慮X點完汽油彈至消失的時間。

同時,辯方再一次爭議Pw2-3就被告的泳鏡/眼罩的供詞有所出入。控方簡單回應叫法官看回庭上證人證供,Pw1 在盤問下指出X進入在人群後,自己也有繼續用目光追隨。

案件將於9月21日上午09:30 同庭裁決,控方屆時或已離開香港,或將由另一位主控負責。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