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1020 所有片段播放完畢。(據稱延伸庭睇唔到片,只睇到聲)
1048 PW1 DPC18152 施康澤(音),於現場搜查D1身上物品和背囊。D1於175X已被截停,1831才被PW1搜查,PW1不知道中間這段時間發生的事。P84片段顯示搜身過程,D1已坐在地上,雙手反扣於身後,部份背囊被壓住,PW1花了一些時間才打開了背囊。只提及搜出了藍色護目鏡及染血的紗布。1834在背囊取出飲品給D1飲用。
PW1作供完畢。

PW2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音),檢驗D1的手套及為D1雙手取樣的棉花。檢驗結果,手套和雙手均沒有燃料殘留物或助燃劑,可能本身就沒有,亦可能是本身有但已揮發。
PW2作供完畢。

休庭中。

1107 開庭,傳召PW3 PC22448 關焯堃作供。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四隊,為D2拘捕警員。

🔹主問
1727 在軒尼詩道近克街的位置見到行車線前方100米有一百多名黑色衫褲人士叫囂、拋擲磚頭及玻璃樽、用雷射筆阻擋視線、在道路上燃燒雜物,以傘陣對峙。指揮官曾晉浩督察要求他們散去,但他們沒有散去。維持二十多分鐘之後,警方向他們出示黑旗橙旗,仍未散去。我手持長盾於防線第一排,留意前方有沒有危險及武器,大聲報告我的觀察。
1752 指揮官命令大隊以步行速度向前推進,示威者向後退,並投擲十幾枚汽油彈阻礙我們前進。
1753 過了杜老誌道,指揮官命令我們快速向前跑,我跟大隊急步跑,已不是在第一排,因為一些較輕盈的同事已跑上前。之後他們放慢,我又跑返上最前。到了寶靈頓道,有數百名黑色衫褲人士向堅拿道西方向離開,各人已是背向我們跑走,較後面的人被前面逼住咗走唔到。這是我見到D2在我的右前方,相距約一米,面部相互對視。她當時穿著黑色衫褲黑色鞋、綠色背囊、額頭有護目鏡、面部有防毒面具及黑色面罩、雙手穿戴勞工手套、左右手臂有手袖。
當時D2是向著掃蕩的隊伍跑,步速快,我叫佢停低,她沒有理會,並擺動手上的雨傘。因為覺得她想襲擊,我用長警棍打了她的右手臂一下,她馬上停低。我用長盾將她壓在軒尼詩道418-430號的位置。由第一眼看見她到打她的手過程約五秒。
其他同事在我身後設立防線防止其他人靠近。
1755 宣布拘捕
1758 把她帶去軒尼詩道409號。
播放P78(3)片段,見到D2攞住雨傘擺動,即被PW3制服。PW3解釋因為當時睇唔清楚係把遮所以即時刹停。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1727 在克街設立防線,警告和旗號是在那裡發出。推進期間沒有再發出警告。
PW3:唔肯定有冇,當時只專注跑同望住示威者。
辯:克街距離截停D2的位置有400米
PW3:300-400米
辯:佢睇唔到你支旗
PW3:在克街時示威者只在一百米之外
辯:但你第一眼見到啲已經係喺寶靈頓街,之前佢喺邊度、做乜嘢、你都唔知
PW3:係

辯:當時100多名防暴幾排一齊向前推,而D2係向住你呢班人跑,睇片段你係冇除低防毒面具,你隊員亦都帶住防毒面具。向你指出,你隊員於推進時用過煙霧彈 (PW3: 有),在寶靈頓街亦有人使用。(PW3: 唔清楚) 被告因為附近有煙霧彈爆開,所以拉起護目鏡 (PW3: 不同意,當時視野清楚,見唔到呢件事發生) 突然就被人用硬物打她的手臂。(PW3: 有,因為擔心她襲擊同事,當時唯有她跑向我們)

PW3作供完畢,將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為當天現場指示推進的指揮官。因控方臨時傳召,PW4 要1230才會到達法庭。

休庭至1230。

1234 開庭,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作供。

🔹主問
控方呈上新片段P85,主要顯示PW4於現場向示威人士多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及警方出示橙旗黑旗並發射催淚彈。

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