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7/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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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開庭

控辦雙方利用早休時間討論後,望以審訊外方式處理本案。(詳情沒有於庭上講解)

控方及案件主管接受方案,但案件主管需要以書面陳述至今的審訊內容並請示上級。若警方同意,控方將會與律政司明早開會商討案件處理方法。

控方提及本案只剩下六位證人,對審期樂觀,望是日下午可預留讓案件主管準備陳詞,以趕及於本日17:00前通知法庭及控辦雙方關於警方的回覆。

法官同意A1證供的爭議部分於本案尤其重要,並留意到本案的被告亦十分年輕,由於控辯雙方集體申請,法官同意可以審訊外方式處理,但仍要在取得警方及律政司意見後再決定。

12:07 是日提早休庭

1️⃣若警方同意方案,明早將會預留予控方及律政司會面商討,案件將押後至明日1430同庭續審。

2️⃣若警方不同意方案,案件將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