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4]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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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2019年12月28日17:30時,有50人在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身穿黑衣及戴口罩,並滋擾途人,又要求搜查途人的電話。其後發生圍毆事件,警員20614與同袍到場調查,並懷疑被告與圍毆事件有關。被告逃跑至上水廣場內並躲進swarovski櫃檯下,但不果。(控罪三)20614於櫃檯外截停被告時,被告不斷掙扎及反抗,糾纏期間被告用手撞壞20614的防暴頭盔。

被告掙扎期間,24201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被告不要反抗。(控罪五)被告搶24201的警棍,20614立即協助搶回警棍,被告沒有鬆手,三人爭持警棍。最終有警員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才鬆手。有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被告警誡下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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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休庭一會
11: 21 開庭

控方替pw3 申請匿名令,以X稱呼pw3 ,因pw3曾遭起底。辯方反對指有違司法公義;雖然pw3去年曾於另一案作供後受滋擾,但法庭仍然要考慮公眾知情權。控方續指pw3 的胞姊曾收匿名信,要承受心理壓力。姚官終批准控方的申請。

🔴開案陳詞🔴

(控罪一):當被告於行人天橋聚集時,身穿黑色連帽外套、牛仔褲、紅白黑色波鞋。大約1740時,李西華先生(pw1)放工歸家時途經行人天橋,看見有大約50名人士在該行人天橋上聚集,有部份 人戴上口罩,有人叫口號及阻礙途人。

Pw1出於好奇用手提電話拍攝現場情況,旋即被人包圍及要求刪掉照片,當時被告亦在人群中並打開啡色雨傘作遮掩。PW1與被告對話期間,被告曾箍pw1的頸。其後他放開PW1,重新以傘遮擋人。

Pw1的手提電話被搶走,又被逾3人拳打腳踢。Pw1 被打至倒在地上,未幾他聽見警察到場,毆打的人停手,眾人四散。

Pw1於北區醫院接受治療,急症室的 Dr Lai Ying Ho 為的臨時診斷為pw1頭部及背部受傷。Pw1被搶去一部價值 港幣 9,000 元的 iphone 。

(控罪二)警員 20614 (pw2)及警員X(pw3)到場後看見被告打開一把啡色雨傘,又與其他人仕一起逃走。他們相信被告與圍毆pw1的事件有關,追截被告,期間大叫「警察咪走」,但被告並無理會繼續逃跑,期間扔掉啡色雨傘。

當追逐到上水商場門外時,pw3用手搭着被告肩膀嘗試把他截停,但是被告不停反抗。pw2上前協助,被告雙手推向pw2的胸口位置,對方失平衡後退約1米,胸口感疼痛。

pw3隨即上前嘗試制服被告及宣佈拘捕襲警,但被告推向對方的心口,然後轉身跑入商場。

Pw2及pw3於大埔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黃淑筠醫生診斷pw2胸壁挫傷。

黃淑筠醫生於同日 2057 時診治pw3,在檢查時她發現pw3的胸口觸痛,她的診斷是胸壁挫傷。

被告跑入商場後脫下黑色外套露出紅色短袖 T 恤,他手持外套繼續逃跑。被告跑進已休息Swarovski(控罪三承認事實,唔重複)。

(控罪四)Pw3持有防暴雷明登長槍,當被告以頭沖向pw2的腋下,同時捉着PW3的雷明登槍柄,並且用力搶奪。pw3 大聲喝令他鬆手,被告反而將左手食指扣入pw3的雷明登扳機位置。pw3看見被告左手連續拉了三下板機,由於防暴長槍鎖上了保險掣及未上膛,因此被告未能成功開槍,而槍管內有兩粒布袋彈,pw3用警棍打了被告左手手臂三下後被告才放手。

被告繼續掙扎,警員24201 (pw4)將被告壓在地上並警告他不要反抗,被告搶警棍(第五項控罪承認事實,唔重複)。

被告在糾纏期間掉下他手中的外套,被告最終被制服後,pw2於現場附近檢獲被告丟掉的黑色外套及啡色雨傘。

多條現場錄影片段拍攝到事發的現場環境及被告的行為。

同日探員 51830(pw6)向被告套取兩個口腔拭子樣本。陸端誼法證專家化驗過被告的黑色外套的 內外面後發現兩個都有來自3人 DNA 的混合物,在比對過被告的口腔拭子樣本後,陸的裁斷是該混合物來自被告及其他兩名中國不知名人士DNA。

12:15休庭 法官需時檢閱涉案圖片及片段,14:30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