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唐利陳詞指,事主於9月7日(案發前兩天)已在信箱找到一張宣傳單張,內容印有其住址,令他擔心自身人生安全,遂遊說兒子轉工作,被告則於兩天後才於「老豆搵仔」的群組披露資料。關認為基於事主於案發前已得悉個人資料外洩,故被告的行為對事主沒有進一步傷害。彭官回應指,「咁我play the Devil’s advocate 啦,無論來源來自哪裡,唔知咩人攞到向唔同平台披露也好,但都會有potential or actual嘅傷害」,他舉例指例如用假信用卡披露資料的案件,並非實則碌咗幾多錢,而係考慮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