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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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被告由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當中內容正面,大致形容被告是好青年和兄長。

辯方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一個實際和現實的刑罰,以免有後續事宜要處理。被告承諾會在服刑期間增值自己,以免浪費時間。

控方法律代表李穎賢署理高級檢控官向法庭指出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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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辯方的求情簡要:

在案情上,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在案中並非擔任主要角色,也非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他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本案亦沒有嚴重人命傷亡的情節;事實上被告其實在審訊時已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

在背景上,辯方指一系列求情信反映被告是孝順,上進和勤力的人。總括而言,被告具有良好品格,在讀書上有良好的成績。

在案例比較上,辯方認為本案比同樣有理大事件背景的DCCC561/2020案的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較該案略低的量刑起點。

控罪1的量刑:

法庭指其他同類案件的判刑對本案的指導性作用不大,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刑罰的長短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庭亦指上訴法庭已在CACC164/2018案中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本文不再重複指引的內容。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少,有約100人參與;法庭亦考慮到當時示威者在馬路上組成傘陣、建立路障、向警方防線照射強光、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因此法庭認為4年6個月或以上的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雖然被告在案中亦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指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在CACC113/2018案中指法庭考慮暴動的嚴重性時不單只要考慮個人行為,也需要考慮群眾的作為。

法庭同意被告在本案中不是擔任帶領者和號召者的身份;本案也沒有出現人命傷亡的情節。

控罪2的量刑:

法庭指出現場有人使用索帶堵路等。法庭認為被告帶有涉案物品前往現場的明顯目的是為了阻礙警方的推進及執行職務。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就兩罪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和監禁3個月,同期執行,進一步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控罪1的刑罰至監禁3年9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386&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