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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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40開庭
控辯雙方皆有醫生證人,控方申請重開控方特別事項案情,讓控方醫生證人先作供,再到辯方醫生證人,辯方沒有反對。而雙方醫生專家證人報告希望以65b呈堂。

郭官關注點:
控方的醫生證人需出庭源於辯方早前呈交新的專家報告,而法官理解控方證人將反駁辯方證人的報告內容,若控方先作供,在未聽到辯方供詞下作反駁不是慣常做法。

控方回應:
「控方先,辯方後」的做法符合一般刑事程序,但控方不反對讓辯方先作供。

辯方回應:
雙方醫生證人事前已有機會閱讀對方的專家證人報告,望辯方能有最後發言權。

09:46 休庭10分鐘考慮證人作供次序。
10:02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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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確認控辯雙方醫生報告符合65b條的聲明,批准正式以65b呈堂,亦不用在庭上讀出內容。

法庭決定接納雙方意見,讓控方證人先作供

P61 - 控方醫生報告
P61A - 控方醫生報告中文譯本
D1 - 辯方醫生報告
D1A - 辯方醫生報告中文譯本
D2 - 辯方醫生補充報告
D2A - 辯方醫生補充報告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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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 - 蔡永傑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證供🔺

📌控方主問
蔡醫生的資歷及經驗不受爭議,法庭批准作控方專家證人,並提醒證人需就專家範疇協助法庭,不用為自己代表控方或辯方而關注控辯雙方的立場,只需講出客觀事實。

控方就報告上幾點內容邀請證人澄清
1️⃣被告的弱項
從辯方提供的2005年被告童年時的報告顯示被告在dictation, onset detection同left-right reversal 較弱,蔡醫生解釋即被告在辨認中文字、能否意識對話已開始上有困難,並在讀寫時會左右倒轉。

在報告中測試的17個項目只有以上三項較弱,其餘皆為一般或強。

2️⃣診斷工具
辯方黃醫生診斷被告患「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使用的是初步診斷工具,一般來說不能以此直接達至結論,只可用作初步評估有多大可能性被告患病,然後需再做進一步臨床檢驗。

該初步診斷工具是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為基礎設計,是最常用的診斷指標,內有18條問題關於ADHD的病徵,每個項目可評1-4分(1最輕微,4最嚴重),使用方法是由病人自己申報過去六個月是否有出現病徵並評分。

分數可細分為兩個組別,頭9條問題與專注力相關,後9條問題與過度活躍及衝動性或能否自我控制相關。所以最後會出現兩個細分及一個總分。

醫生初步可根據分數去判斷病人有多大程度患病,然後搜集更多相關數據如醫療記錄、家人師長的評語、病人成長經歷是否達正常水平等,最後再做正式測試才能斷症。在某些嚴重個案醫生甚至需要做測試(例如照腦)排除其他可能性。完成以上一系列診斷步驟,斷症才有較高可信性。

被告在第一部分得21/36分,即嚴重程度為中度至高;第二部分得19/36,即嚴重程度為中度但有明顯病徵。蔡醫生認為若要斷定被告患ADHD,除了被告童年的心理學家報告外,較理想是醫生與被告家人會面、取得被告成績單及老師評語。

此初步診斷工具的限制是較主觀,主要依賴病人自己描述病徵,而非從客觀環境分析。

3️⃣報告撰寫時間
案件發生於2019年9月1日,而黃醫生在2021年4月才撰寫報告,時間相隔太長,而診斷工具亦只是要求病人檢視自己過去六個月是否出現病徵。

4️⃣被告是否患有ADHD?
蔡醫生指「衝動」非ADHD患者獨有,每人都有不同的衝動光譜,即有人衝動啲,有人冇咁衝動,整體而言,ADHD患者較常人衝動屬診斷的一部分。,蔡醫生認為黃醫生未有足夠證據達致被告患有ADHD的結論。

黃醫生的第一份報告沒有提及自己有問被告案發經過或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有甚麼解釋,(可能黃醫生有問但至少沒有在報告中提及),於本案而言,了解被告案發時的想法尤其重要。

若案件有錄影片段,觀看後能協助黃醫生了解被告的神情、行為、反應、環境因素等,可幫助斷症。

5️⃣被告是否有認知障礙?
黃醫生以「蒙特利爾認知評估」(MoCA)評估被告,但此方法一般用於有認知障礙症/腦退化的病人身上,蔡醫生未見過香港以此測試來診斷ADHD。

MoCA使用對象最低年齡為65歲,用於年輕人的準確性沒有科學研究作對照。黃醫生指被告在MoCA中得26/30分屬輕度認知障礙,但蔡醫生認為26分屬正常人水平,即使是老年人得到26分仍不能診斷為認知障礙。而教育水平或可能影響病人得分,一般19-21分才判斷病人有認知障礙。

被告被扣的4分有2分來自短期記憶,2分來自對時間的認知,但在專注一項並沒有失分。

📌辯方向黃醫生索取意見後進行盤問

蔡醫生確認剛才證供有誤,診斷ADHD的檢測表項目應是0-4分,不是1-4分,故滿分應在0-36的範圍內。

蔡醫生指從辯方黃醫生的報告不知道黃醫生有沒有問及被告的背景資料,在黃醫生有作家訪,睇被告成績單及成長報告的前提下,會接受黃醫生指被告患ADHD的診斷。同意若面見被告家人只需以一般形式問所需資料,而參考他人對被告的評語不一定要堅持見到該人,除非對評語有重大懷疑。

辯訪黃醫生使用的檢測表只是輔助,不能作診斷,蔡醫生並非指被告沒有ADHD,只是對黃醫生的診斷有好多質疑,而自己未見過被告,不能公平地評論被告是否患病。

蔡醫生以往亦曾擔任辯方證人,雖然律師團隊或會限制醫生撰寫的報告內容,但如果蔡醫生認為內容對案件重要會提出。

雖然MoCA常用於「老人痴呆」病患,但此譯名不會令蔡醫生混淆,誤以為MoCA只適用於老年人。MoCA 用於檢視腦功能問題,每人都可用MoCA,前提是要考慮是否適合,因為每個測試在設計時會在特定群組反覆試驗,科學上來講不適用於每一人。

蔡醫生雖同意MoCA並非以分數作參考,而是判斷腦哪一部分出現問題,但辯方黃醫生寫的結論有誤導性。

MoCA測試中,在短期記憶部分,被告要求記住5個名詞,結果只記得3個,經提示後能記起剩下的兩個,故被扣兩分。在時間認知部分,被告曾兩次記錯日期,再被扣兩分。律方律師解釋黃醫生做MoCA作分析,但視點是ADHD,測試反映專注、集中精神、短期記憶、工作記憶、定向能力與ADHD相關,以MoCA失分解釋與ADHD的關聯性。

蔡醫生聽畢辯方引導後,認同更明白黃醫生的報告,但重申MoCA不能達至結論。MoCA用以檢視腦功能缺陷,但一名大學學歷人士撇除精神狀態不佳,仍未必能得滿分30分。

蔡醫生評估被告在錄影會面片段表現鎮定,沒有ADHD明顯徵狀,但亦不代表被告沒有患ADHD。蔡醫生同意ADHD是終生障礙。

📌法官盤問
根據統計學,在MoCA中取得26分不等於認知障礙。

蔡醫生不能解釋為何在MoCA中除了短期記憶及時間認知外,被告在專注力的部分有答錯問題但沒有被扣至25分的原因,著法官向辯方醫生提問。

即使被告得分是25而非26,蔡醫生對被告是否完全「連人地講咩都唔知」或黃醫生所指的「輕微認知障礙」對被告影響有多大抱有疑問。

📌辯方覆問
蔡醫生不能判斷MoCA在黃醫生的報告中是addition Test(附加測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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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 - 黃宗顯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證供🔺

主問完成

控方向控方證人索取意見後進行盤問,未完成

黃醫生特別事項供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756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