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 (3/5)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詳情及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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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針對A3的陳詞:

控方會依賴A3被拘捕時的地點。

控方之後發現辯方片段1中有名疑似A3的人在馬路旁逃跑,邀請法庭作A3身份判斷。

若A3是片中人,A3是由彌敦道跑入山東街。加上A3被搜出的裝備,因此希望法庭能推斷A3之前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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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方的回應:

📌議題1:逃跑及裝備

辯方指片中人相似A3,但不能排除是A3。若A3是片中人,該人是先在行人過路處出現,雖不能排除該人不是在過馬路,但同意該人曾出現在馬路上。

葉佐文法官指A3律師不能代表A3指出當時逃跑的原因。而且若控方以馬路上的示威者作控罪案情,該人本身鄰近非法集結,也在馬路上逃跑,再加上有裝備已可達致非法集結。

A3方同意,但不會就A3的裝備陳詞。

葉佐文法官不太理解一個過路人 (即A3) 為何會帶有裝備,為何要保護自己,而A3也沒有作供,故辯方不能解釋這些裝備的用途。

A3方同意法庭的觀察。但同時指出片中人較遠離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與彌敦道路上的路障的距離。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距離是20至30米。

📌議題2:光棒

葉佐文法官詢問片中人為何揮動光棒。A3方指沒有解釋,但不是指揮他人。

A3方指本案沒有證據指片中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葉佐文法官指揮動光棒可協調示威者的行動,正常而言片中人不會自己協調自己。

A3方指片段不能顯示到片中人從恆生銀行外的堵路雜物中跑入山東街。

控方指辯方片段2香江望神州能顯示另一方向也有路障。

葉佐文法官指即使片中人沒有參與堵路,片中人帶同光棒指揮示威者,是否可當為協助者,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

A3方回應指片中人可以同時協助其他路人離開。

葉佐文法官指出這已代表片中人有意圖協助示威者。此外亦考慮到警方的包抄路線,葉佐文法官認為當時警方可以拘捕示威者。

葉佐文法官再指若片中人站在行人路指揮路人或許說得通,但當時片中人站在馬路。

在一段時間後,A3方指出片中人的光棒疑似的光線可能是附近店舖膠牌的燈光。除外當片中人逃跑時,有其他疑似其他非示威者在逃跑,但警員沒有拘捕這些人。

葉佐文法官指不會借衣服定性示威者的身份。但詢問A3方若A3要離場,為何不走到行人路或原地企。

A3方回應指當時是突然發生。

📌議題3:帶領者角色

葉佐文法官發現片中人前方有不少警員包抄,詢問控方片中人如何帶領示威者離開,甚至為何要帶示威者衝向警方推進中的防線。若果要逃跑,為何當時不立即轉左轉右。

控方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葉佐文法官詢問有沒有證據指片中人是知道「後有追兵」。

控方指現場有人叫「前面有速龍!快啲走!」,其後示威者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這把聲音發出時,片中人身在何處。

控方立場是片中人身在現場,聽到聲音後跑往山東街逃避速龍。

葉佐文法官指上述有不少假設,其中一個是要假設「前面有速龍!快啲走!」的說法是正義和誠實之聲。

控方同意並不再堅持說法。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立場,為何當時片中人不掉頭走,本案也沒有證供指片中人知道有警員從後追截他。片中人也未曾掉頭望。即使片中人有逃跑也有很多理由,例如喜歡跑步,也可以是畏罪。

觀看片段後,片中人入山東街後向前跑了約8秒,期間他可以看到前方。
因此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片中人在這8秒不作任何指揮的立場。

控方指「前面有速龍!快啲走!」時說後有示威者開始逃離。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不能排除片中人喜歡看到速龍或想迎接速龍後離開,也沒有證據指片中人當時身在現場。

控方回應指稍後時間有不少示威者跑入山東街。

葉佐文法官指如何證明片中人與示威者有關係,跑的原因是逃避警察,也可以是想上廁所。

控方立場是綜合各因素後,片中人跑的唯一原因是逃跑。

葉佐文法官詢問控方逃跑在決定定罪上的重要性的立場。

控方表示會依賴片中人逃跑的證據,但只是定罪的一部分。

📌議題4:訂明行為

葉佐文法官詢問如何推論片中人之前有參與堵路,以證明他有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控方表示依賴推論,但同意沒有直接證據指片中人有確實參加非法集結。

葉佐文法官同意有人設置路障,也同意逃跑是可疑,但本案不知道片中人與那段時間和位置的路障有關。因此不知道片中人與甚麼的2人以上共同集結和作出訂明行為。

控方明白。但指出訂明行為不一定要由被告作出。

葉佐文法官指法庭不能因現場有非法集結,然後片中人逃離,所以就將該人定罪。是否現場有白粉和槍械,然後被告人逃離,所以便可將被告人定罪。本案片中人出現已是開始逃離,是否已可足以將片中人與之前非法集結連結一起。但法庭同意逃離是可疑行為。

控方重申立場,即片中人之前有參與非法集結...(不重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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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方的結案陳詞:

A5方表示A5當時身處現場的原因是依賴A5自身的會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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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針對PW2證供的評價:

📌議題1:口罩

控方不爭議A5被檢取的口罩。

📌議題2:觀察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

控方回應指是本案不爭議身份,即PW2同意當時他看到的人與拘捕的人是A5。

葉佐文法官指A5律師立場是身份爭議。若果沒有爭議,A5為何不認罪,他為何要浪費時間審訊。

此外控方有必要證明PW2的觀察是正確,因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就算是辯方證人,他們可以說甚麼也可以。

葉佐文法官指若沒有確立觀察的基礎,即時間、燈光、視線有沒有阻隔、視線有沒有離開離開等客觀因素,法庭如何確立A5有踢磚。A5本身有沒有特別的特徵,身穿也不知道是否限量版衣服,也不知道有沒有刀疤等明顯特徵。即使是有泳鏡,這又如何特別。這是否出現Turnbull guideline 中,本案PW2為誠實證人,但出現觀察錯誤的情況。

控方指按整體衣着,可證明踢磚的人與PW2拘捕的人相同。此外也認為PW2的口供已足夠。

A5方指他們不爭議A5當時被拘捕。

此外控方指已普通常識而言,PW2將A5從記者堆中帶出有充足光線。

葉佐文法官指這如何能確立,該店舖有沒有開門等都不知道。

控方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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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開案情:

控方想呈交新的證據,是有關A3身處現場,但控方早前已宣布完結案情,承認事實也已辦妥。

在辯方反對下,控方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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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2021年7月9日
時間:11:00

證人作供重溫: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