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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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開庭,警長 58151 施卓然繼續作供。

控方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要求證人在截圖用筆圈出懷疑被告X及自己,辯方盤問證人錄取證人供詞。證人稱截於2019年10月6日已參與10多次反修例行動,而截於現在參與大約一百次行動,證人同意辯方律師稱大多數示威者身穿全黑及面罩。辯方律師盤再問證人示威者表著有特別記號,例如攝衫,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證人在當時一名陳姓被捕男士有否攻擊證人,證人用長型物件(擬似雷明燈槍)作防禦,證人不同意。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證人仍不同意。證人稱當時情況混亂,有人攻擊但不清楚位置及是否陳姓被捕男士。而用槍作防禦的動作是保管。施警長稱第一眼看到疑似被告的X時候,他已經用右手拿燃燒中的汽油彈。

施警長昨日作供指事件發生的次序是,看見x手拿燃點中的汽油彈,之後證人再向x發射橡膠子彈。辯方律師稱次序應該是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證人按片段同意次序為x擲出汽油彈,之後證人向x發射橡膠子彈。但發出的子彈不是由自己的槍射出。證人堅持自己發出第一槍,但畫面不見。

辯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在畫面中停止,指記憶中是在該事況開槍,但畫面中未有看到。

施警長不同意當X在進入人群後失去對X的觀察,但同意只是單憑衣著及背囊識出被告。辯方律師指被告衣著全黑,難以辨認,盤問證人是否用背囊認出被告,證人同意。辯方律師展示截圖,表示有其他同款式的背囊,證人同意。辯方要求證人用筆圈出相同款式相同的背囊。證人在截圖中圈出多名人士用相同款式的背囊。辯方律師指出x沒有配帶游泳鏡,證人堅稱影片中的x有配帶泳鏡。

控方律師在截圖中要求證人形容x的衣著,辯方律師要求控方律師不要用引導性問題要求證形容x。李官表示不需形容圖片,語氣不耐煩。證人再次形容黑色衣著及背囊認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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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高級督察 葉金輝
證人於2019年10月6日擔仼特別戰術小隊c隊。證人稱於界限街及彌敦道交界看見50-60名示威者,示威者看見警察後轉入西洋菜北街。期間大叫口號。之後追至大埔道56號後巷。距離示威者大約40米,部份示威者跑走,而證人及其他警察全速追截。證人稱於西洋菜北街及大埔道56號後巷看見深色衫男子,男仔於示威者的最前。證人稱深色衫男子手拿燃點的帶玻璃樽,擲向證人方向,於證人的右邊跌落,距離大約10-20米,證人向示威者發射2發橡膠子彈,橡膠子彈有射中示威者,但未知射中誰。

證人形容男子身衣深色外衣、深色褲、帶黑色口罩及黑色背囊,背囊上有啡色拉鍊。控方律師要求證人看背囊的照片,證人稱該背囊是男子身衣的背囊,啡色的拉鍊與其他示威者不同。

證人稱在發射2粒橡膠子彈後上前追截男子,但男子走到人群當中,之後證人截停第二名男子。證人稱深色衫男子走入人群中,之後在人群中消失,在大約30秒後再看見男子。在處理另一名男子時看見另一名同事33110警長制服深色衫男士。之後向33110警長示意該深色衫男士曾向證人方法擲汽油彈,證人稱靠衣著及背囊認出該男子。

證人稱當日1730到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表示男子為在大埔道向證人擲汽油彈。在證人的口供中寫出擲汽油彈男子的資料,證人稱在警察遊樂會整理被捕者資料時得知,資料為被告人。

【證人認地圖】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從地圖中畫出當日的路線及第一眼看見擲汽油彈男子的位置。控方要求證人庭上辨認男子為被告,辯方反對。李官要求證人暫時離開。之後雙方同意稱該名擲汽油彈男子為X。證人重新在地圖上畫出第一眼看見X的位置、X被制服的位置及在警察遊樂會再向33110警長示意x的位置。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律師問第二證人在片段中有否看見C,證人表示沒有。證人表示片段中的的火光為X擲出的汽油彈所至。控方律師再次語無倫次,李官語氣不耐煩。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相片中的人群畫出X,問如何認出該人為X,證人表示以衣著及背囊認出,衣服的帽遮蓋頭髮。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在另一張截圖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當時有白煙不清楚,而且看不見自己的樣貌,但能夠認出自已。
控方律師問證人在發射橡膠子彈前,是否有其他人發射橡膠子彈,證人表示不清楚。

控方律師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證人表示在片段中看見X,在截圖中畫出X的位置。控方律師問證人在影片中有否看見自己,證人表示有。控方律師再播放另一角度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律師再問證人有否看見X,要求證人用筆畫出X的位置。再要求認出自己。

16:21】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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