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6/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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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主控提出以65B條例處理A2-3、廖先生(非本案被告)、A8、A13-15的搜屋證人供詞;部分A2-3案情則以65C承認事實呈堂。
各證人均在2019年7月29-30日期間到葵涌警署提取上述人士,及前往居所以搜查搜屋及檢取物品,詳情如下:

P95 同意案情:
PW38 偵緝警員2207 黎文耀
駐守??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1B小隊
負責A2搜屋

帶A2到其居所搜屋後檢取六件物品包括一件灰色外套。

P96 同意案情:
PW39 女警???胡婉雯(音)
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3搜屋

帶A3到其居所檢取三件物品:黑色T shirt、黑長褲及一對花邊波鞋。

P97 同意案情:
PW40 警員6812 ???
負責廖先生(非本案被告)搜屋
[注:廖先生是 #0728上環 的被捕者,但非本案被告,主控指廖先生情況是一參考例子。]
帶其到居所搜屋並檢取了十三件物品,同時檢取其身上換下來的衣物:黑衫、黑長褲、黑灰鞋。

P98 同意案情:
PW41 警員17448 彭健偉(音)
駐守香港島機動部隊
負責A8搜屋

帶A8到居所搜屋及檢取物品包括電話、八達通、黑衫、黑長褲及波鞋。

P99 同意案情:
PW42 警員8111 楊正一(音)
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3搜屋

帶A13到其居所搜屋及檢取物品包括電腦、紅色衫、黑色短褲及黑色鞋。

P100 同意案情:
PW43 警員8154 葉仲行(音)
駐守毒品調查科
負責A14搜屋

帶A14到其居所搜屋及檢取物品,包括Reebok 白鞋、黑T shirt、黑色短褲。

P101 同意案情:
PW44 警員53489 姜耀輝
負責A15搜屋

在另一女警陪同下帶A15到其居所搜屋,及檢取由其身上換下的黑T shirt、黑色褲及黑鞋。

各辯方律師同意上述七位證人不用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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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申請在控方證物 P94 承認事實中增加三個段落,分別涉及A2、A3及A14「自被制服後,至上述衣服被檢取時,一直被警方拘留及沒有更換衣服。」,三名被告皆同意上述段落。

主控指出今日沒有其他證人,星期五繼續將傳召2名證人,涉及廖先生的案情,皆是不爭議案情,約能在2.5小時內處理。
👨🏾‍⚖️官問:「在座各位對呢2名證人有冇盤問?冇嘅話用65B處理得唔得呀?」,主控又指同早前甄小姐情況一樣,會以主問方式及證物呈堂。
👨🏾‍⚖️官再指:「既然你今日冇證人,又有成個鐘頭時時間,點解唔用65b咁讀出嚟呢?」,主控稱自己要「睇睇」,官問:「在座各位邊個需要盤問證人?冇人出聲我當冇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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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處理PW45 警員18658 阮志榮 拘捕廖先生的3份供詞及1條影片,詳情如下:

控方證物P102A-C 同意案情:

P102A:PW45在2019年7月28日屬畜龍小隊,晚上21:35到干諾道近信德中心設立防線,期間目睹道上示威情況,21:40時到文華里進行拘捕,見人群前排掟石、長遮,揮掍,PW45見一男子穿黑衫黑褲及鞋,頭戴頭盔和粉紅色濾罐的口罩,身上掛了相機,PW45上前追截及拘捕。

P102B:口供附件是一草圖,乃截停及拘捕廖先生的位置圖。

P102C :口供乃PW45從2條片段中辨認出自己同廖先生。所涉影片分別為(P81)開源影片第18段,影片時間 為播放器時間01:49:51-01:49:55 ,推算時間為21:47:27-21:47:44。

庭上播上時停在01:50:05,畫面見PW45㩒低及制服了廖先生。另一影片為( P66警方片段PV14)。影片內容約是警員將被捕人士帶到一邊面牆,當中清𥇦見到PW45及廖先生的裝備。

控方以65B形式處理廖先生案情中的另外兩位警員供詞,詳情如下:

P103 同意案情:
PW46 偵緝警員9682 吳太盛(音)
當日駐守西九龍應變小隊第八隊第一組
負責廖先生檢取證物

當日約22:00到文華里外從PW45手中接收廖先生,在供詞第8-10段形容其衣物,及檢取以下物品作證物:頭盔(P17-1) 、粉紅色濾芯口罩(P17-2)、3M短上衣(P17-3)、黑長褲(P17-4)、黑鞋(P17-5)、黑背包(P17-6)、黑頸套(P17-7)、保鮮紙(P17-8),及後帶廖先生回警署拘留及調查。

P97 同意案情:
(注:已處理此PW在稍早前的搜屋案情,現處理搜身)
PW40 在案發翌日0300提取廖先生及讓他致電律師,並在報案室檢取以下物品:綠色鴨舌帽(P17-9)、黑色鴨舌帽(P17-10)、黑腰包(P17-11)、橙白色電筒(P17-12)、2粒電芯(P17-13)、3枝生理鹽水(P17-14)、黑色外殼鐳射筆(P17-15)、硬幣袋(P17-16)、黑鞋帶(P17-17)、黑白橫間短上衣(P17-18)、藍短褲(P17-19)、過濾棉(P17-20)及3張黨鐵車飛(P17-21)

辯方同意不需盤問及傳召上述證人。

另外呈堂證物P49(17)1-37 為廖先生涉案物品的照片編號;P48(78-82)為廖先生被捕後在警署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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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處理:
主控表示接下來會處理兩系列證人,分別是A9,A13-15的拘捕警員及現場檢取證物的7位警員。練官希望以65B處理檢取證物的PW,辯方指要重溫一次供詞才能確認此方式。官提醒辯方在星期四或之前答覆主控,方便安排證人。

除了以上,另一系列的則是鐳射筆專家證人,官問及有否爭議。主控稱:「當中有1個專家喺證物鏈處理上有一份additional statement要加,要待學友看過才知是否需要此PW。」

控方表示欲處理A8,A13-15的拘捕警員的證供,A13法律代表呈上相關醫生紙,指出在A13缺席的情況下處理相關證人或未如理想。經過一番糾纏後,練官拋下一句「星期五決定」後便揚長而去。

1510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

(按:法官離場後,有法律助理驚呼:「我幾驚佢打算押後個零鐘,要5點繼續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