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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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先處理其他案件,手足案於1500處理
😦保安禁止公眾進庭旁聽其他案件,指這是為了審訊的公平所以禁止公眾旁聽🤔
1515可以入庭
1525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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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關於D2、D3
呈上盧XX案例,主要關於不應隨便批評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中控方批評被告不傳召證人(即同案已認罪的被告)。
而D3與D2情況相似,鐳射筆在斜揹袋搜出,接不接納被告證供有幾點需要顧及當時情況,當日有幾個巧合。
巧合一,當日被告忘記放下鐳射筆。巧合二,在朗豪坊去洗手間時,發現褲袋有鐳射筆後放進斜揹袋,還有生理鹽水。不可能這麼多個巧合,肯定是編造的故事。被告工作時不會一直帶着鐳射筆,所以把鐳射筆放進斜揹袋必定是有意圖,被告知道當日是831紀念日,知道鐳射筆會傷眼。

關於D4
D4質疑PW8看到D4扔水樽的情況,質疑PW8認錯人。
而當日約20個被截停人士因為有合理辯解而離開,人流不多,證人肯定不會認錯。因當時是高度監控,所以輕微機率會有第三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控方無需證明被告行為造成社會不安。當時在場有不同人,有記者警員途人。控方指當時被告扔水樽的方向是關鍵位。控方補充指,警員是很自律,就算被扔水樽也不會作出不恰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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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回應:
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沒責任去證明任何東西。提及到D2先到工業大廈後與朋友相聚,物品是朋友交給他。

D3代表回應:
全盤採納書面陳詞,兩點補充。
控方憑呈堂的短短片段,就質疑被告證供,指片段不夠清晰。
採納D4陳詞,主要關於辨認證據的法律原則,例如以容貌、衣著、行路姿勢辨認。引用沈小民法官案例,亦是關於辨認證供。澄清被告是因為肚痛而去朗豪坊使用較乾淨的廁所,而使用生理鹽水是因為路過時被催淚煙影響。
控方沒證供證明被告曾出現在防線,被告證供亦沒提及曾經參與社會運動。就算如控方所說真的這麼多巧合,亦不代表被告是有意圖。而且,被告的鐳射筆有安全扣,如果要使用必要拆除安全扣。
(鄭念慈插嘴指,要求辯方弄清楚爭議點,即專家證人與被告管有鐳射筆的意圖)

D4代表回應:
爭議身份辨認,PW8沒有把途人衣著與扔水樽的人衣著作對比,當時截查後有放走一些途人,可能會有混淆。
關於片段,總共有65小時,控方只有7.5小時是嚴重低估情況,必須要看足夠時數才可作出可靠的辨認。
(鄭念慈吠:要看有沒有足夠證供證據,顯示被捕人士就是D4。PW8的證供不是最重要,最重要是片段拍不拍到)
辯方指當時四圍有人入鏡,包括途人記者。
引用彭寶琴法官案例,「當時社會的不安已經發生了」指要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否引致其他人亦作出相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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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事宜:
D2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

押後至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今次終於滿人,1628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