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05黃大仙 #非法集結 #裁決

👥林,陳(17-19)

詳情:
被告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公共運輸交匯處與不知名人士參與一場非法集結。


證人口供不可靠
控方未能無合理疑點舉證

🛑裁定D1D2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簡單判詞⚖️

控方案情簡單指出東頭村道沙田坳道100人聚集,向警方射雷射,投雜物,催淚煙之後扔沒有完全散去,警方驅散掃蕩,見到被告一D1逃走,將眼罩面罩扔花槽,逃去。證人PW2追上拘捕非法集結。而D2撞向PW4跌倒跑走。跌下樓梯PW5(PC18646)協助PW4拘捕。兩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方沒有證人作供。

法庭認為案發地點明顯有非法集結。100人擾亂秩序行為,包括射鐳射,投雜物,玻璃,雞蛋。PW1 警長3642指出包括波子。催淚煙後沒有完全散去,導致公眾合理害怕,破壞社會安寧。然而片段並沒有拍攝 到D1D2參與集結。證人口供稱見到被告參與,在附近出現,並將之抓捕。法庭嘗試推論D1,2 參與非法集結。而相關集結人士多身穿普通衣服,街坊裝,有別於典型黑衫黑褲,沒有眼罩面罩口罩。當時現場情況難以單憑出現附近分辨街坊還是參與人士。

📌D1 案情方面證詞疑點
PW2 PW3 PW6證詞,不是單一,拘捕警員PW2證詞最關鍵。

1)拘捕警員PW2說見到D1扔在在花槽眼罩面罩,不合理有矛盾。他只是一秒內沒有望見D1,視線良好。PW1稱看不見D1手有拿東西。法庭明白事發突然,只能看到扔看不見扔什麼合理,問題在於,扔出證物14,15,相關證物體積不小(相對手掌而言),如真的用右手扔,至少能看見D1右手有拿東西,並非如他說看不見,因此有矛盾。警員掃蕩樓梯,見到東西隨手扔。不排除眼罩面罩是其他人士隨手扔花槽。

2)相關丟失的一隻鞋屬於第一被告,外觀上黑面白底,剛好D1也是穿黑面白底鞋。不是巧合,而鞋子出現位置不吻合PW2證供。PW2稱見到D1時雙腳有鞋,拘捕後才發現沒有鞋。 鞋子出現位置不符合PW2說D1當時逃走路線。

3)PW2指D1跳過花槽跌倒撞到後腦,但辯方證物圖片見到植物離地高度,如何向前跌倒向前跌會跌到後腦?除非打關斗。而PW2 證人無法解釋這一現象。為何不能講出詳情,證供存有疑點。

4)拘捕時沒有警誡PW2說情況不適合,法庭認為有足夠機會,D1雖受傷仍清醒,能夠帶回花槽尋找證物,證明不但能拘捕也能調查,為何只是警誡不容許?難以理解。

5)認同PW2描述D1當時傷勢少過醫療報告和照片傷勢。在警方看管下傷勢加重,未能解釋。究竟什麼事情令被告額外傷,控方案情有疑點。

6)PW2確認記事冊沒有紀錄,5天之後證人口供才提到0040發生的事,pw2同意參與多個示威,依靠記憶記錄相關事情。如果記得為何不記下?不是無關痛癢的事,控方證人解釋不合理,存疑點。

7)PW6確認搜屋沒有發現與示威有關可疑物品。

針對第一被告案情,PW2證供存有疑點未能依賴。


📌D2案情方面證詞疑點

PW4 拘捕警員2041; PW5 協助拘捕的警員18648 證供同樣存疑問

1)PW4主問與盤問時表現大相徑庭。控方主問時清晰直接,辯方盤問時不直接答問題。法庭留意到PW4回答有固定模式,凡是對控方案情不利情況,會先反問辯方律師,要求重複問題,再回答或說已經答了。法庭無法理解為何轉彎抹角。受訓警員理應知道直接講出事實重要性。

2)播放辯方證物P6片段時,PW4態度相當迴避,指出0237時指認控方證人5時,pw4也是說認不出。法庭認為態度迴避, 也不同意片段非常朦,不至於未能看見樣子,有充足機會看到及觀察,PW5是同一小隊隊員,熟悉的人,為何不能認出,非常奇怪,為何進一步盤問下又否認是PW5呢。

3)PW4描述D2傷勢,缺乏詳情。主問時說跳欄杆跌倒,盤問下說先親。未能說出詳情,辯方律師追問下PW4說無留意,不清楚,不記得。甚至連親眼目睹的經過,盤問時都不願給予答覆。竟讓辯方律師:你問番他(被告)。警員應知道責任,上庭說出發生何事。是否真的望到,法庭存有疑問。證人5左手抓,沒有書面證人口供提出,2年後上庭突然出現,非常奇怪。

4)PW5書面口供與記事冊所寫掃蕩開始時間不一致,相差兩分鐘, 沒有合理解釋

控方證人四五口供疑點,不能依賴。

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裁定D1 D2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