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審訊[1/1]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長3295
———————————————
🔹PW1 警長3295 (受襲警長)

📌截停前
案發時公主道只有一位行人(即被告),警長作供指與被告相距2-3米,辯方律師質疑警長口供紙寫是10米,證人解釋2-3米為第一眼看見,口供紙寫是指見到AP時是10米外,認為兩者並無不同。(聽到辯方律師同直播員搲晒頭??)

警長指截停時被告左手持彩色雨傘,肯定被告能聽到自己要求(即出示身分證),因自己大聲講,而當時路上只有被告一人,兩名同事不在身邊。截查時為晚上,警長沒有手持物品,兩名同事亦沒有持電筒。

律師問及被告若不合作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為何警長不作出立即拘捕?警長回應:「如果係咁我每日要拉好多人」,後補充不是自己作出拘捕。

📌截停後至糾纏間
直至被告推撞警長時,兩名同事遂出現幫忙。警長高177cm,80kg,同意被告身型比自己細小很多,強調絕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仍用了一定時間、難度去制服被告。

制服間,警長沒有壓著被告,反之亦然,自己與被告皆臉朝地在地上糾纏,兩位同事在旁幫忙按低被告,警長用雙手捉被告右手,警告被告不要反抗,否則使用合適武力,警告後向被告臉部施放胡椒噴霧。

律師質疑警長口供紙並無提及兩名同事幫忙按低被告,警長解釋因口供紙只記錄自己行為。

📌制服被告後
事後非警長尋回雨傘,警長當時只顧控制被告,沒有留意雨傘去向。糾纏間被告雙手沒有持物品,同意糾纏間雨傘已非在被告手上。

警長作供時稱被告推自己時沒有傷勢,口供紙上所提及的傷勢意指痛楚,庭上作供時理解傷勢為需要睇醫生,故兩者表達上不一。

制服被告後警長有即時觀察自己身體,沒有發現表面傷痕或流血。雖然口供紙寫「心口近鎖骨位置有紅印,有少許痛楚,因趕時間沒有睇醫生」,但警長不同意自己作供與口供紙說法不一。觀看口供紙後警長補充同意自己庭上作供時沒有提及紅印,但堅持自己有檢查傷勢。

制服後,被告仍清醒。警員20544負責作出拘捕,警長其後沒有再見到被告。直至02:08再於臨時羈留區見到被告時,被告仍保持清醒。

警長不清楚被告頭後方傷勢如何造成,估計為糾纏間造成。警長形容被告傷勢為「新傷」但非流血中,因如果流緊血會即時叫白車,但不能分辨是否輕微擦傷,傷口size亦不肯定。警長不肯定二人糾纏間,被告是否有後腦落地,因被告不停郁動。

📌辯方指出案情
(警長全數不同意)
當時被告向旺角方向行,前方10米有警察用強光照射自己,期後有5-6名警員命令被告舉高手,被告依隨命令舉手,雨傘掛在手上。期後有警員上前制服被告,有警員施放胡椒噴霧期間有問及被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隨後有人從後襲擊被告頭部,被告不省人事。

🔵主控覆問
警長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有不省人事的情況。

🔵裁判官問
警長第一眼見到被告是相距10米,被告急步行走中,決定截停被告時二人相距2-3米。

被告有孭斜孭袋,在內有發現勞工手套。

警長沒有睇醫生,只感痛楚及有紅印。

🔵辯方跟進問題
律師指出被告當時孭背囊非斜孭袋,警長不同意。

🔵控方跟進問題
警長以證物P10斜孭袋示範當時被告孭的方式,即把尼龍袋掛於右肩。

🔵辯方回應
指出當時被告孭袋的方式為孭在背後,而非警長所示範的動作,警長不同意。
———————————————

🔹PW2 警員20544 曾廣發(音)
現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D大隊第一隊

案發日警員原是休假,但因有緊急行動,故約19:30到達公主道位置執勸(身穿防暴裝束)。PW2與其他部隊包圍理工大學,聽到有汽車響號,遂前往公主道近康莊道疏導交通至凌晨時分。

現場同事有D大隊分隊同事,包括警長3295及交通部警員。凌晨一時多,警長3295透過通訊機要求支援,PW2花約1分鐘跑往100米外的現場,見到被告趴在地上,警長則嘗試制服被告,四周地上有散落的物品。

🌟PW2從庭上認出被告(身份無爭議)

被告當時臉朝地,警長在被告右邊嘗試控制強烈掙扎的被告。現場附近有其他警員,但沒有留意是否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後警員澄清應只有警長一人按低被告。

PW2應警長要求,花數分鐘制服及接觸後,成功向在地上的被告上索帶(即被告手在身後)。上索帶後,被告逐漸冷靜不再掙扎。PW2遂向警長3295查詢事發經過,辯方律師指警員轉述警長的對話內容與口供紙說法不一,警員認為兩者皆無矛盾。

案發地點離馬路十分近,有車輛行駛,路上有警員,沒有留意現場是否有路人。

01:40,PW2以暴動罪及襲警罪向被告作出拘捕,當時被告清醒,知道自己被捕。拘捕後警員在燈柱旁替被告作初步清洗(因警長告知自己警長有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然後等待警車到場。

辯方律師質疑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施放胡椒噴霧及首次替被告清洗,警員同意。

等待期間PW2有向被告搜身,被告身上只有個人物品,如手機、電筒及電池,沒有特別。PW2並沒有測試電筒功能。

屬於被告的斜孭袋當時已在地上,內有白色手套、黑色T-shirt、八達通及證件。地上亦有雨傘、黑色口罩及黑色cap帽。所有物品由PW2保管直至到達長沙灣警署後交給女警6644。

02:08 PW2從案發燈柱帶被告上警車到臨時處理犯人區域(即近香港女童軍總會外),當時被告能自己行上警車,PW2一手持證物,一手扶被告手臂。到臨時處理犯人區域時,PW2仍扶著被告,被告能離開車廂。警員沒有任何階段見到被告失去知覺,被告全程保持清醒。

被告安排在臨時處理犯人區域直至環境及現場交通許可便回警署,期間被告表示不適,PW2再次替被告清洗胡椒噴劑及檢查傷勢。檢查後發現被告右手踭、頭後方及下嘴唇均有擦損,警員不知傷勢如何造成,被告亦指不需醫生。

到警署後見值日官,PW2有上報被告有傷勢,值日官應該有問被告身體狀況,被告沒有表示需要醫生。期後警員在警署向被告做更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
(警員全數不知道或不同意)
當時被告從公主道向旺角方向行,有警員上前制服被告,期間有人向被告眼部及耳部施放胡椒噴霧,並有人問及被告身份,隨後被告後腦被重擊,遂神志不清。
警員從來無問被告是否需要醫生。
———————————————

控方案情完結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時考慮是否作供,裁判官理解被告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