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主問辯方證人:
鐳射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返工。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覆問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休庭20分鐘,11:05開庭

——
D3證人完畢

D4不會作供,亦不會傳證人,遞交4封求情信

信1: 來自大學教授,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性情溫和。
信2: 來自現職消防員,認識D4十年,指被告不會亂發脾氣,深知暴力不會解決問題
信3: 兼職時的上司,案發後認識d4
信4: 來自同學,指被告情緒智商高、沒暴力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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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