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黃大仙

D1劉(23)
D2陳(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向D1)
D1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指向所有被告)
2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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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於今年5月26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控方撤銷D1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嚴官逐撤銷D1擔保,下令將其還押候判,期間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同案D2於今年5月26日獲法庭批准以自簽守行為兩年方式處理,獲控方撤控。

📌求情陳詞
辯方代表大律師總結報告內容,他指報告之結論是不建議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被告小學及中學操行良好,現時是一位咖啡師,有良好的工作表現,還押期間亦表現良好,希望即使法庭判處監禁都是一個較短的刑期,再者,本案D2早前已獲法庭批准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辯方引用CAAR15/2020,該案以八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的嚴重性和傷害性低於該案,認為裁判官可以考慮低於8個月的量刑起點。至於第三項控罪,辯方指本案案發現場有人堵路,惟沒有人縱火,可能被告心大心細,從而決定不使用石油氣罐

嚴官反駁辯方,CAAR15/2020一案都只說涉案人可能會將金屬棒用作傷害政見不同的人士。嚴官指本案被告人藏有石油氣罐,而CAAR15/2020一案的被告人藏有灌有水泥的金屬棍,認為本案的潛在風險更高。

辯方回應,本案涉及反國歌法,不涉及反修例事件,本案案發該年發生縱火的次數比2019年少非常多,加上被告認罪,反映被告好有悔意,最後,辯方代表大律師指被告曾向他提及,被告從事咖啡師多年,一直打算儲錢開店,現時已經完成三分之一,加上被告犯案並非他的本性行為,辯方認為本案刑期不需具很大很多的阻嚇性。(詳情後補)

📌判刑
裁判官考慮本案證據及辯方進一步陳詞後決定判處被告❗️❗️即時監禁9個月❗️❗️

控罪一 9個月量刑起點 扣減1/3👉🏻6個月
控罪三 12個月量刑起點 扣減1/3👉🏻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
❗️❗️❗️故總刑期是9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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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案書
CAAR1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530&QS=%2B&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