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1]

邵,楊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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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D1及D2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D1
本案爭議點有2:
1.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證人認錯人的可能性
2. D1有否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結案陳詞重點
1. 無控方證人目擊D1身處受禁群組聚集中
2. D1被截停時身處商舖內
3. PW2 沒有目擊D1有參與聚集,亦無接收到D1的個人特徵的信息而作出截停
4. PW1在遠距離觀察受禁群組聚集,不能鎖定和區分個別人士
5. PW1和PW2分別都有看不到被截停人士的時間,無法斷言沒有認錯人的可能性
6. 控方指D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證據薄弱

📌證人口供分析
- 辯方指出,PW1同意當發當晚是星期日,旺角熱鬧,人多車多,加上防疫限制剛放寬,案發地點附近的戲院剛重開。案發現場為十字路口,四通八達,現場嘈雜,在場人士有機會聽不到警察的警告,控方證人僅憑D1黑色衫褲衣著便將他截停,不可能確定他必然是聚集人士的一員,再者最後票控的8名人士不全都是黑衣打扮。

- 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1相距只有三分鐘,在場人士只能散開進入商店,不可能原地消失。D1有可能與聚集人士不相干,只是走唔切。

- 辯方亦指出,PW2作為發出告票的警員,從無親眼目擊有受禁群組聚集出現,他收到指示在行人路上推進,在人群的行走路線中無目標、無特徵的截停在場人士。PW2亦曾在目標人物進入商店後失去對他的視線。D1在商店內被截查,被截查時他只有一人,無同他人聚集。對於PW2強調在場十零二十人向他跑來,辯方認為向他跑來的人士有好多都是黑衫褲,即使進入店舖亦會「有咁遠走咁遠」,該人士進入一三層商店,但PW2無上上層搜尋目標人物,反而在地下指以D1身形和喘氣聲認出目標人物。而這些描述並沒有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提及,PW2根本不能指出D1有何特別,有認錯人的可能性,顯然是不可靠證人。

- 辯方亦認為PW1是不可靠證人,因為他說親眼看見PW1截停D1過程中無進入商店,與PW2的口供直接相反,證據存疑。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向PW2跑的十零20人有份參與聚集。當日警員忽然衝前,眾人散開、走避、進入商店仍正常反應,PW1指普通市民會躲在街道兩旁顯然是過於武斷。
PW2當天無目標的截停在場人士,截停與聚集無關的人士機會大。

- 案發當日情況為約100人聚集,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成不同小組,剩下15人,最後票控8人。對於PW1描述,確定最後被票控的8人就是15人之一,辯方指其他小組人士亦在場,控方指100人聚集的證據亦薄弱,只有他們在馬路中心叫囂,在場人士在警察警告後亦離開馬路中心,但現場街道狹窄。

- PW1指15人聚集方向傳來躁音,但片段中聽不清是甚麼躁音。即使PW1能望清聚集人士,聲稱他們有叫共同口號,他也不應肯定被票控的8人是否都有叫共同口號。況且他們有可能只是途人,因街道狹窄等因素而企得近聚集人士。

- 總括而言,PW1和PW2均未能就案發時D1身處位置、衣著、容貌、行為給出說法,僅因D1穿黑衫褲便將其票控。控方證物鏈亦多次斷裂,亦無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拍攝片段、新聞片段等,顯然不應滿足刑事定罪標準,請法庭判D1罪名不成立。

⏺️D2
本案爭議點有三:
1. 何謂聚集?(控方無給出定義)
2. 案發當日有否聚集?
3. 假若有,D2有否參與聚集

- 就(1),辯方給出Oxford dictionary的定義,指明聚集需有特定目的(a particular purpose)

- 就(2),控方立場為15人聚集,並作出叫囂行為,只有PW1目擊此聚集。🌟此時, #鄭念慈裁判官 用了長時間與辯方爭議控方立場應為「100人聚集在先,他們已犯法,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剩下15人拒絕離開,仍然犯法,只不過100人散開左,拉唔到」犯法者非只有15人,並多次要求D2辯護律師回答「咁聚集個100-150人有無犯法啊?」。他亦強調控方案情和傳票並無指出時間,辯方不需就特定時間陳詞。多番爭議後,控方確認裁判官說法為控方立場,辯方兩位律師亦更正指現場100名人士若有叫囂行為便是犯法(限聚令)。

- 辯方續指PW1標記的地圖P1A中標示的三個位置與片段顯示不符,PW1的觀察有瑕疵。加上片段顯示在場有途人和記者,人流流動,對比指D2參與靜止聚集的指控不吻合,希望法庭裁定PW1不可靠。

- 就(3), 辯方指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2相距15-20分鐘,PW2指在nike商店內以喘氣聲作為證據截停D2與PW1的證供矛盾。PW1又指聚集人士多為黑衫褲黑口罩,與D1和D2黑衫褲但非黑口罩的事實不符,控方未能證明D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鄭念慈裁判官 此時再次對兩位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感「奇怪」,強調控方「係告100人而非15人犯限聚令,亦無時間性」指他們「案情觀察失誤」,更指自己只須證明兩位被告是「100人中的一人」便足以裁定他們違反限聚令,詢問辯方需不需要補充陳詞,D2辯護律師補充,希望法庭考慮警告和截停時差和人流流動判D2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1500 開庭
1506 鄭官指需更多時間寫判詞,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是日連同直播員僅兩人到場旁聽,希望大家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支持無名手足。)
(按:下午有多幾個人來,感謝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