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續審[5/4]
👤何(27) #20200510旺角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和警員24262李迪燊。
==============
控方補充陳詞的重點:

重點1:警員是按警隊條例第54條行事
本案警員有權調查嫌疑犯有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他們亦有權力就此扣留該人一段時間作調查。

重點2:警員沒有使用過度武力
警員在作供時提及到他對被告人使用胡椒噴霧時已考慮到案發附近環境、女警的求助以及被告人當時的動作。

警員指被告人在被他們禁在地上制服期間嘗試撥開警員手部及想撐起自己身體。控方表示這已是被告人反抗的動作,且沒有理會警員對她表示「唔好郁」的警告。
==============
辯方 #姚本成大律師 補充陳詞的重點:

重點1:警員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律師指出被告人為何不能拍攝相片,若警員懷疑被告人涉及偷拍,為何當時不立即檢查她的相機。

此外,警長當時在沒有緊急情況下仍不向女警詢問案發經過便扣留被告人,是已濫用警隊條例中54B條賦予警員扣留被告人的權力。

此外,辯方證人的證供已能反映現場的情況及事件的開始。若果此證人的證供屬實,女警的證供便未必屬實。

重點2:警員使用過度武力
被告人當時已被合共四名警員看守,縱然被告人有輕撥開警員的身體,是否仍然有需要使用胡椒噴霧。

而且被告人面對被警員㩒落地下加上第二次被噴胡椒噴霧時,她當時掙扎的行為屬自衛,沒有意圖抗拒警員。

此外,控方亦有舉證責任,指出當時被告人是否因不舒服而掙扎,若屬實,便可以構成疑點。
==============
本案會在2021年6月16日 09:30 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