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1020旺角

D1: 謝 (21)
D2: 區 (21)
D3: 胡 (48)
D4: 梁 (20)
D5: 楊 (20)
🛑五位已還柙15天,期間D1,2,4,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D3索取背景報告

注:所有罪名成立‼️

控罪及裁決詳情:
上午進度按此
下午進度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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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廣播 15:34開庭

控方案例:
HKCA990
HKCA1054

📌各大律師回應控方案例及解釋報告內容
💛D1:
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但訪談間展現被告品學兼優、良好品格得到多方確立,其中更包括周守仁主教。

除了5名被告外,每人都是社會事件受害者,判刑有阻嚇性時亦可向公眾發放正確信息:包容及寬恕,令年輕人對香港仍抱有希望。希望法庭判以較輕刑罰,讓被告有更新機會。

回應控方案例:
2案例程度及規模與本案不同,本案亦沒有暴力或對峙情況。

💛D2:
D2離完成學業尚餘一學期,望盡快重返校園,可接受勞教或短期監禁。

回應控方案例:
案例涉及400-500人、有對峙、有粗口辱罵、有雷射筆照射警員、示威者於警告後仍不離開、案發現場有狹窄街道⋯⋯

本案涉40-60人,規模為鍾案10分1,天橋上辱罵警方人士非本案拘捕人士,辱罵情況亦在警方控制場面後發生。

💛D3:
D3讀書不是十分出眾,但曾獲操行獎。工作表現良好,曾獲嘉許信,49年來都循規蹈矩,望法庭輕判。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D2律師說法,除規模人數不同外,補充本案示威者數量較少,但警民比例並無太大分別。D3非位於前排,亦非警告後不離開,非黑衣黑褲衣著,亦沒有情緒高漲。參考案例後、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量刑起點。

另一罪中所有物品皆放於背囊內,行山杖更縮成短短一支,非持於手上,其破壞力亦不及案例中的錘子及摺刀。

而阻礙警務人員一罪控方並未呈交案例,但本罪只涉及一秒及警員被「chok」一下,暴力程度極低,警告後D3亦即時離開,事件中無人受傷。

望法庭考慮整體性,予以輕判,D3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考慮年紀,重犯機會為0,已受阻嚇。

💛D4:
開庭前再收到一封求情信,現呈上法庭。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適合勞教中心。內容指D4是名生性年輕人,讀書時曾以多份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起積極參與不同學生服務,可見D4自律、不會浪費時間。D4成績不俗,家訪時家人亦表示D4孝順,是名好哥哥,報告亦指D4為大好青年。

新求情信為中大校董所寫,指D4對學院貢獻良多,同時亦學習外語裝備自己。D4因此案已失去實習機會,已向學校申請defer一年。

回應控方案例:
採納其他律師說法,補充案例中被告有特定角色,亦對人群起鼓勵作用,人群聚集時間較本案長。

若法庭考慮監禁,望以不多於6個月為起點,而其他罪亦屬同一事件,望同期執行。最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D4被捕至今已超過一年半。

💛D5:
勞教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入勞教中心。報告指D5有參與多項課外活動,樂意教導後輩。之前曾以學徒形式工作,亦有兼職,上司更表示D5盡責,幫到手,會聘用被告。D5成績平平,望盡快重返工作,修讀之前計劃的課程,會面時表現配合且有禮。

回應控方案例:
接納其他律師說法,強調案例中涉案工具嚴重,而D5的索帶放於背囊內,行山杖雖持手中,但沒有使用,甚至於拘捕時亦沒有使用,亦沒有如案例般改裝。

📌控方回應
自己呈上的案例分別判刑6個月及15個月,但呈上案例原意只強調原則性,對判刑考慮無補充。

15:59 押後15分鐘作判刑。
(注:休庭前見手足頗精神,有向旁聽席打招呼同比心心💛,望各位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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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再開庭

法庭考慮背景、求情信、各報告及文件等,指D1不適合勞教中心,D2,4,5適合勞教中心。平衡更生需要及公眾利益,5名被告涉多項罪行,部分罪行判以勞教中心並不足夠。

控罪一: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堵塞範圍大,需大量人力物力清除,而清除間示威者亦不斷再次阻塞,集結時社會事件高峰期,有機會演變成激烈事件,判監禁6個月‼️

控罪九至十三: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告及其他在場人士均有蒙面,隱藏身份,可壯膽並使用更高暴力,判監禁一個月‼️

控罪二:D1 襲警
被告所使用的鐵通不輕,打擊頭部可造成大傷害,判監禁3個月‼️

控罪五:D3阻礙警務人員
判監禁3個月‼️

控罪三、四、六、七、八:
考慮涉案工具性質,判監禁2個月‼️

📌判刑:
D1:
控罪一及二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8個月‼️

D3: 控罪一及五性質完全不同,應分期執行,但考慮為同一事件,其中一個月2星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7個月2星期‼️

D2、D4、D5:
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