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裁決
#傳票案 #英語聆訊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歌,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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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本案以英語聆訊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罰款3500元💰(批准可在3個月內繳交)

📌裁決理由
控方依賴一段時發時警員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及兩名警員口供。片段拍攝清晰,兩證人作供與片段吻合,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

被告作供承認唱歌時沒有配戴口罩,並提出三個原因:
1)唱歌戴口罩影響呼吸
2)作為表演者,面部表情是表演一部份,戴上口罩阻止了同觀眾交流
3)當時天氣熱

由於被告承認於關鍵時刻(material time)即控罪書所指2020年8月8日14:14時於公衆地方沒有配戴口罩,而且同意沒有健康原因而不配戴口罩,法庭只需考慮被告作供所指三個原因是否條例下可不使用口罩。

裁判官講了一輪條例下可以不用口罩情況如飲食、醫學、高強度運動等等都不適用於被告,而被告作供所述原因一及二也欠缺必需性(reason lack of necessity),原因三指天氣熱也不屬條例下豁免原因。故此法庭判決被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