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1屯門 #判刑

李(19)

控罪:
(1)暴動
詳情: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詳情: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屯門屯匯街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審訊索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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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被告案發時19歲,現年21歲,與父母和17歲同住,因疫情下經濟困難在2020下旬放棄就讀高級文憑課程。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庭上後補一封由沙田區議員陳珮明撰寫的求情信,指在地區工作中認識被告,評價正面。

背景被告長達6頁,被告向感化官承認自己當天有參與遊行和衝突事件,亦持有行山杖、盾及敲打水馬等,沒有推塘逃避。被告父母、老師、航空青年團長官等合共撰寫40封求情信,內容正面。被告雖在校成續一般但較同齡人上進,有清晰的飛行服務志向。惟經過本案後達成此志向機會低。被告犯案時年青,欠缺細密思考和後果判斷。被告參與暴動的部份無暴力,被捕時亦無襲擊警員,他與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並不相識。

希望法庭考慮:
1. 被告年青
2. 被判後向感化官認罪
3. 正面良好品格
4. 本案距今已有一段時間,因社會事件令法庭工作量上升,造成本案一定程度延遲對被告的困擾。

簡短判刑理由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引用FACC 3/2018, DCCC 9/2020, DCCC 334/2020, CACC 130/2017, [2020] HKCA 275等案例 向被告指出監禁是無可避免的,案發當天暴力規模大,約200-250人進行約半小時的暴動。示威人士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不散去,造成財物損失,但無證據指出暴動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暫委法官再次強調被告當天明顯是全副武裝隨時上陣,準備作戰,指被告罔顧法紀,須對滋事者「迎頭棒喝」‼️暴動罪以4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判處被告兩罪同期執行,共監禁4年3個月‼️

延伸閱讀:
1. FACC 3/2018 的判案書按此
2. DCCC 9/2020的判案書按此
3. DCCC 334/2020 (女咖啡師暴動縱火)
4. CACC 130/2017的判案書按此,見第61段
5. [2020] HKCA 275(梁天琦)的判案書按此,見第79段

(按: 部份被告朋友在聞判後哭泣,部份旁聽人士則向被告高呼「撐住啊」。李手足,4年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