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8/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第七天審訊Part 2: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66

他=PW14

⭐️在第八天審訊時,他忘記了帶記事冊上庭...幸運地,控方有準備副本⭐️

完成正式搜查後:

在18:00時,他告訴負責拍攝的鑑證科人員,即PW15要拍攝的單位的格局及已檢取的證物 (P1-P92及個人物品),及告訴負責套取指紋的鑑證科人員,即PW17那些不論有沒有液體,廢棉和布條的玻璃樽都需要套取指紋,因他認為這些玻璃樽是重要的,而且可能是可以產生嚴重罪行的汽油彈。

在18:05時,現場開始拍攝工作。他對現場的物品狀況沒有改變有深刻記憶,因為當時由這些物品傳出的物品的汽油味令他印象深刻。

他指出在PW15拍攝期間時身在現場,單位內的物品有移動,他亦有與PW15互相溝通。在窗簾的議題上,他指出他進入時窗廉是關掉,然後由他打開。P34,P69 (灰色袋) 亦是由他所移動。在拍攝工作進行期間,套取指紋亦同時進行。此外,他在此兩項工作進行期間,他有留意兩位鑑證科人員的工作,但沒有集中留意其中一人鑑證科人員工作。

他指出PW17會在驗出指紋的位置用有「旗仔」的透明貼紙作標記,當時他有將此情況告訴予案件主管。

在19:35時,他離開了單位及停止紀錄證物在記事冊,並連同PW17前往3樓A室搜證,PW15也已完成了拍攝工作且離開單位,因有其他現場需要拍攝。而本身在搜查時協助防止其他警員觸碰證物的PW16則留在及看守單位。在此時也沒有任何被告人在場,而PW17,PW7和警員11027則留在單位。

他在3樓A室時,發現有7個血液樣本。在19:44時,PW15表示已完成其拍攝工作,那時他在3樓A室。在完成3樓A室時,他在約20:15時返回四樓的單位檢取證物及個人財物。他指出20:15時的證物數目有不同,因為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向他表示有被告人認領自己的個人物品。

在20:16時,他指出仍有C和D的認領個人物品的程序。他從PW16手上取回早前予已交予PW16的輔助紙,所以他得知其中三名被告人的個人物品

直到被告人認領個人物品後,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指示,儘快完成正式檢取P1-P92,因在堅拿道附近有遊行示威,最後他在21:19時完成檢取程序。

在21:19時,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向A展示和讀出記在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並要A簽署,期間PW8有在場。但他未有向A展示那8至10張輔助紙。他亦表示當時沒有把證物列表展示予B,C,D,E觀看,因為除了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外,他當時亦看不到B,C,D,E在現場。即使他回到警署,也沒有將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展示予B,C,D,E觀看。

⭐️葉佐文法官問他向A展示記在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的背後目的,他回答只是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行事。葉佐文法官進一步問他認為他作此行為的目的,他回答「當時腦海一片空白」,即一心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行事。 ⭐️

他不知道在21:20時,PW8向A詢問有沒有需要帶頭套,亦不能確定PW8何時帶走A。他沒有看到PW8為A穿鞋的情況。也忘記當時A有沒有戴眼鏡及有沒有表示看不到記事冊的內容,A亦沒有向他表示要佩戴眼鏡。律師質疑記事冊上的簽名不是A1本身的簽名,他不同意,他指出他不知道A英文版本的簽名,他唯一所知的是A在他的記事冊的中文版本的簽名。他指他沒有冒簽,也沒有讓其他人在他的記事冊簽名。

他也忘記他向A讀了他記事冊內的證物列表多久。他不知道他用3分鐘讀出8.5版的記事冊。

⭐️所以...他在庭上實測。最後他用了約4分2秒 (最後修訂為用約4分鐘)...⭐️

律師質疑如何用3分鐘完成讓A1整個簽署記事冊的程序 (包括PW8為A解開手扣),他表示有難度。他同意沒有在記事冊及七份口供紙紀錄上述情況,他在上述情況也沒有警誡A,因這不涉及招認及確認證物。他認為此亦不需要覆讀聲明,因不涉及招認及A所說的說話。

他在庭上才知道20:45時和21:22時的時間點。他也沒有就展示紀錄予A觀看一事作出任何紀錄,也沒有紀錄PW8帶A進入單位的時間。他指出21:19時的時間點是有紀錄,而展示紀錄的動作是在他完成檢取證物後馬上展示予A,但他沒有紀錄這動作進行的時間。

⭐️所以,他不同意PW8所指的,PW8在21:19時已將A帶離單位...。葉佐文法官表示這是否定控方的「真相」.....⭐️

他指出他展示紀錄予A觀看一事在21:19時至21:30時進行。

他指出21:19時的紀錄是按自己的錶,沒有與PW8對錶,自己的錶也沒有核對天文台的時間。

葉佐文法官表示這是否要傳召以往的證人去核對手錶的時間。#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在考慮後表示不會這樣做。

他指約21:45至22:00才脫掉用了整天的手套。

第八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