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1111西灣河 #提訊

A1 周(20)
A2 胡(21)

控罪:
1.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1、2)
2.企圖搶劫(A1、2)
3.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A1)

案情:
A1及A2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與筲箕灣道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及於同日同地企圖搶劫A的警槍;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警員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

背景:
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雙十一、大三罷」,呼籲各界響應大罷工,同時亦發起「黎明行動」,在全港18區突擊堵路和癱瘓交通。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A在未有預警之下突然拔槍射向周 (本案A1) 的腹部,後又發兩槍,再有一名年輕人手部中槍。開槍謀殺案不但沒有成功驅散抗爭者,反而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受害人周經4小時手術後須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保命,留醫9天奇跡出院。

------------------------------
A1
-辯方將於審前覆核中作出有關公眾利益豁免權的陳辭
-辯方希望再押後案件,讓A1在下次提堂作出答辯
-PII 書面陳詞需於審前覆核中呈上

A2
-被告的代表律師剛收到法援處的信件,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辯方保留權利爭義A2警戒供詞的自願性

-控方會傳召37名證人,包括14名市民,22隻警員及1名專家證人(負責檢驗槍支)
-控方將會依賴A2的警戒供詞及7條錄影片段(總長度約42分鐘)
-控方需於10月6日呈交同意事實,65b,65c及呈堂片段的實時處理

審前覆核定於11月3日 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將排期於 2021年12月6日 開始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