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2]
#1020旺角

陳(18)
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盤問被告
控:跟據文件,於2019年10月20日下午9:14在尖沙咀警署錄取口供,當時房內只有被告及PW3 9942,被告並沒有要求通知家長或律師。
被告:同意,我當時不知道可以聯絡家長或律師。
經過一番討論後,鄭官突然插嘴:被告與律師的對話無需在法庭公開。
控:我對你指出,其實你知道你可以聯絡家長及律師,因為你當時簽署了PP21羈留人士通知書,理應知道你自己的權利。文件的每一頁都簽署了同一個簽名,是否被告你簽的?
被告:同意。
控:既然你在每一頁文件都簽了名,那你應該閱讀了所有內容。
被告:不同意,因為當時是警員急速地要求我簽名。警員9942亦曾對我說必須簽署文件方能前往醫院。
控:我向你指出PW3警員並沒有說過前往醫院前必須簽署文件。
被告:不同意。
控:你是否親自在文件上寫下「我無嘢改」「我自願回答」「我親手寫」等字眼?
被告:同意。
控:你在獲釋後至上庭前是否有時間閱讀文件,即PP22?
被告:有
控:你在閱讀文件時有沒有發現有任何錯誤?你曾說你在沒有警誡之下作供。你沒有發現這是錯誤的?
被告:沒有
控:跟據PP22,你當時作供時說「我當時見到警察同市民嗌交,咁我一時嬲起上嚟,我咪去打佢地囉。」,在這裏你有沒有發現任何問題?
被告:我不曾作這些口供。
控:當你發現這些錯誤時,你有否嘗試向警方證清?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更改口供。
盤問完畢
(鄭官同被告作供都好細聲,只能盡量記錄sorry)

📌辯方主問
律師:之前曾問及警方是否有提供3份文件的副本給你,在主問的時候你說有,但當控方盤問時,你說忘記了,你究竟有否收到該3份文件?
被告:有。
律師:你曾說口供紙上有些地方你是不同意的,為甚麼你當時沒有當警方投訴?
被告:我不知道可以投訴。

📌辯方就特別事項的陳詞
因被告當時受到胡椒噴霧的影響,在警署給予他生理鹽水前,他完全看不到東西。PW2承認被告當時聽到胡椒噴霧的聲音,而PW3則承認被告受到胡椒噴霧影響,而被告當時曾要求以生理鹽水清潔面部(包括雙眼)。從醫療報告中能看出,被告在被制服時受傷,控方曾問及如果警員曾掌摑被告這情況是真實的話,為何在醫療報告中並沒有提及。辯方律師解釋,被告曾話掌摑是大力的,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角度來決定如何大力,加上從案發到被告抵達醫院相隔幾小時,不排除令被告的傷勢減輕了一點。
鄭官又插嘴:「在醫生診斷前必定會先問病人發生何事,但醫療報告完全沒有提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警車時被問及身分證號碼,但警員說他的回答不正確而掌摑他,之後答了幾次一樣的答案,警員也繼續掌摑,一般人很難會忘記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可能是警員想「作弄」他才這樣做,在警署內又不斷要被告道歉及掌摑,這樣令被告當時感到更驚恐。

關於Pol153,控方證人在作供時說用了12分鐘讓被告閱讀後再解釋Pol153,但在辯方質疑12分鐘不足以識被告閱讀後再解釋後,該證人改口說讓被告一邊閱讀他一邊解釋,表示這樣較節省時間。在Pol153上指明可以聯絡家人,如果當時警員解釋了,被告根本沒可能到今天上庭也不知道他可以聯絡家人或律師,所以辯方指出警員根本沒有解釋Pol153給被告。

關於PW3是否應該先聯絡被告的家長,PW3承認他沒有主動問被告是否需要通知家人,但他有責任這樣做。雖然被告被捕時年齡已超過16歲,但他患有自閉症,與16歲的分別應該不大。此外,在被告的醫療報告中提及,醫生給了他9天的病假,甚至比受襲的警員還要多。PW3又說被告未曾要求前往醫院,辯方認為這是為了掩飾自己要求被告先作供才能前往醫院的行為,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上的陳詞及被告的背景,剔除這些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屆時將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