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21尖沙咀 #裁決

D1鄭 (18) 較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李 (16) 審訊內容按此

控罪:
(1) D1: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2) D2: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詳情:
兩名被困理大校園內的中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1日在尖東救護站一救護車內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虛報自己身上沒有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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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終於開庭…

📌特別事項評估

因當時情況為警方需記錄所有步出理大校園人士身分證,而非覺得被告可疑而上前截查。警員亦解釋警誡會交由警誡警員作出,故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及二警員並非懷有惡意而不作警誡,遂裁定被告口頭陳述出於自願,認為有關口頭證供可納入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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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口供評估
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現分析辯方對控方證人的4點質疑

1️⃣:PW1 及PW2 口供矛盾

PW1 稱搜出卡片包後,只讓PW2 看一眼D2的身分證,而PW2 則指自己有從PW1手上接過D2身分證,並與D2作出核對。葉官認為PW1已解釋自己忘記當時實際情況,但有告知PW2 自己搜出D2身分證。葉官強調作供非記憶力測試,認為兩名警員說法一致。

2️⃣:若D2警誡下有向警方作出任何解釋,警員不會不作記錄

葉官認為PW4警員已澄清被告當時為「拘捕後」無作任何解釋,而非「查問下」無解釋,而PW4亦指當日報告為憑大約記憶而寫,有出錯可以理解。

3️⃣記事簿只記錄被告答案/被告答案大約意思,亦沒有讓被告確認

葉官指警員已解釋只記錄被告答案原因為當時時間倉卒,而調查時亦非一問一答,只是記錄調查結果作初步調查之用,可以理解警員行為,而相關記錄亦非會面記錄,不讓被告確認內容亦屬正常。

4️⃣:某些查問只針對D1而非D2,不能確認二人情況一樣

葉官指PW1向D1查問後,D1回應藏起二人身分證為理大內人士所教,而PW2隨即向D2跟進問題,而D2亦解釋自己有與D1商討,望警員不能搜出身分證後不能起訴二人。葉官認為PW2口供直接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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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參考案例HCMA667/2007,指D2明知身分證藏於D1鞋內,但卻作出相反陳述,即是說謊,期望以虛假陳述以求自保。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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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求情
辯方呈上3封由被告父親、師長及社工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家庭雖有缺憾,但是名乖學生,事發後仍積極增值自己。

案發時D1已是成年人,D2僅是青年,二人雖有協商,但相比D1,D2更不了解情況,在警員查問下D2亦和盤托出事實(葉官打斷:但辯方爭議喎)。D2被圍困於理大數天,身體不適影響判斷,而D2案發時年紀小,心智未成熟,故作出不智決定。

本案案情並不嚴重,任何誤導成份對警員影響小,警員在救護車上已核實D2身份,望法庭先行索取感化報告,指D2背景良好,需要輔導多於判罰。

葉官質疑案件經審訊後定罪,亦感受不到被告悔意,認為感化報告未必是最佳選擇。辯方求情再指法庭或可進一步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最後才考慮更新中心(葉官:更新中心就要還柙㗎啦喎)。辯方補充自己曾參考兩案例,即使案件牽涉的是成年人亦只是判罰款或感化令,若法庭選擇更新中心,量刑整體性會過重。

🌟辯方不能提供案例編號,法庭希望辯方於判刑前能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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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求情後現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葉官指感化條件為被告需有悔意,但葉官感受不到D2有悔意,強調仍有其他判刑可能性。

卡片證物歸還D1,保鮮紙充公,口供及會面記錄存檔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註:旁聽師請留步,第七庭仍有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