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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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天審訊Part 1: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5

PW8,為警員12665 張建成 (同音) ,即拘捕A的警員。他在2019年11月2日效力於A11隊,在10:00至10:20時與PW7收到訓示。在15:00時,他收到指示前往目標單位並在15:05到達,當時單位已被破門並沒有人在內,他 (當時也有警員5820在場) 在門口外 (該道門已打開約90度) 看到單位內有汽油彈及聞到濃烈的汽油味,期後他進行掃蕩,尋找其他與單位相關的在逃人士,期間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所有物品。

他表示當時並沒有立即進入單位,當時單位外有警員5820在門外,沒有任何SO的隊員在場。他從其他人口中得知有破門行動及單位內有人逃出。

他在15:10時在至尊重慶雞煲附近的男廁廁格 (當時門是關上,縱然用口述表明身份後也沒有回應,故用力推開門,即使這情況沒有記下,但記憶深刻) 發現C,當時他身上有濃烈的汽油味,在搜身後發現C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當時他有戴上由個人佩備的含膠和布妁手套,查問下也沒有回應下,認為他是與單位相關人士。在15:15時,SO3告知他C的衣着從與單位逃出的人士相關,因此他通知上級。由於他看見C東張西望,故相信他有逃跑的可能,所以為他鎖上手扣,期後他與警員8447一同看守C,期間警員8447沒有接觸C。直到15:26時,警員5820到達後,他向5820表示C是可疑人士後,把C交予警員5820調查,因他要去處理另一名被捕人士 (即A) 。

他在15:27時到達,他看到A與警長52877一起,A當時已坐在地上,面向升降機右方。當時他也向A進行搜身,發現A身上沒有身份證明文件,且身上有汽油味。在15:29時施行警誡,詢問其名字,A其後有回應。之後他用「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A當時表示「我冇嘢講」。然後他用由政府化驗所提供的紙袋包着A雙手,以避免他雙手受干擾。而且因他相信A會逃走 (因A有東張西望) ,故把A雙手反鎖背後 (警長52877曾鬆開手扣以將A交予他,期間A也有雙手放後) 。

在15:38時,他收到指示,柙解A帶上單位作進一步調查,並在15:41時到達。直到16:01時,因需補錄警誡口供 (期間他有進出單位),故警員8447協助他看管A直到16:45 ,期間A曾離開他視線。在15:41至16:01時,他沒有接觸單位物件,警員8447也沒有接觸A。

在16:45時後,他回單位內重新看管A,直到在17:45時,有人 (但不記得誰) 一次性通知他和隊員因鑑證科人員到場的資訊,但他沒有留意鑑證科人員進入單位的情況。在17:45至20:02時,他連同警員8447將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02時,他收到指示,將A帶回單位。在20:03時,A在單位確認自己在單位內共31件的個人物品,例如黑色帽,黑色T-Shirt等 (並由他用自己佩備的新防滑手套檢取 (完成後有脫掉) ,及紀錄檢取個人物品的位置) ,期間他沒有觸碰單位內的物品,他指出因為A要在證物表上簽名,所以也曾短暫脫下A的手扣,並在20:15時完成程序。

之後他連同警員8447再把A帶離單位到四樓梯間等侯指示。在20:45時,他與警員8447將A帶回單位,讓警員9941向A展示他在記事冊上的證物紀錄。在21:19時,他連同警員8447帶同A離開案發單位,並為他戴上頭套。在21:22時,警長52877帶A離開冠景樓返回灣仔警署。在16:45至21:22時,警員8447沒有接觸A,A也一直在他視線範圍內。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要柙解被告人離開現場才讓鑑證科人員拍照單位的物品⭐️

在返回灣仔警署後,他負責處理A。在23:01時,政府化驗所人員對A的手拿取樣本進行化驗,在此之前,A的雙手一直比紙包包著。他沒有接觸31件證物以外的證物,他亦是將31件證物保管及交予警員9941的警員。在此期間,警員9941沒有接觸過這31件證物。

他與8447一同為A進行拍照和犯人程序 (即套取指紋) ,他指出A拍照時衣着是與案發身穿的一樣。他指出在15:27至21:22時,他在A離開冠景樓往灣仔警署時給予A一對鞋着,而那對鞋 (P114) 是屬於A的個人物品。在2019年11月3日00:58時,他因收到案件主管袁志恆 (同音) 指示,要檢取衣物。他理解是用作化驗。他檢取了A的紅色風褸,當時A已換上由A在單位內指出的個人衣物。他不同意在拍攝照片後才換上白色鞋,因為為了拍攝,當時的白色鞋要脫下。他亦同意在收到指示前,他已有認知會將衣服化驗。

他在2019年11月3日 21:25時與警長52877和A到A的家進行捜屋程序。他指出他沒有在警員9941處理證物時接觸證物。

他指他用的手套有獨立包裝,相信是相同款式,且會一次過購買數對。他在案發當天帶了一定數量的手套,也有帶一些防揮發的膠袋,但沒有與其他人討論手套的選用。他指出當時該31項證物不包括揮發性的物品,這些物品也沒有拿去化驗。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2日20:03時檢取的證物是由警方保管。他同意他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予A穿,並沒有在文件中記下。他決定從證物袋中取出白色鞋的原因是因為當時A沒有着鞋,並為A着鞋。但他亦同意證物袋拆出是重要的,也應紀錄,但指出要是乎證物的重要性,他也對當天為何沒有紀錄表示沒有印象。

他同意他歸還部份部份A的個人物品予A,包括一本筆記及記事簿。他亦同意當時A有學生證,宿舍入閘卡,大學Visa卡的物件。

他同意在2019年11月4日08:35時補錄記事冊,以及在2019年11月5日13:00時補錄口供。

他指出他不肯定他發現C的廁所是否「濕濕地」,他對氣味有沒有異味沒有印象,也對C當時有沒有汗味表示沒有印象,但肯定不是新裝修,但覺得是乾淨。

他不知道C的衣服的化驗結果沒有助燃劑的成份,汽油彈成份及甚麼是「莫洛托夫雞味酒」。他認為汽油味的是電油味。他不知道汽油彈是否有酒精成份。

他表示當時A是穿同一件衣著返回案發單位,然後再拿去化驗。他同意葉佐文法官所指,他沒有一早向上級請示讓疑似犯人更換衣服檢驗,而是相隔數小時才換衫檢驗。他表示對滿身汽油味站在旁邊沒有太大問題。他表示沒有特別區分也沒有比較A,C和單位那樣汽油味較濃烈。他指在廁所當時已有向案件主管報告指C身上有濃烈汽油味,但在處理A時沒有印象。

第五天審訊Part 1: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