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4/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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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三天的全部審訊內容已各自在原帖更新。由於警方調查本案的細節 (例如為甚麼A會被警方關注等) 是行動機密,故未有在庭上披露。

第三天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7

第三部份:O記的行動

PW7,即是O記警長52877 鄧浩忠(同音) 。他在2019年11月2日是效力A1-3小隊。在10:00至10:20時,他收到訓示。他在10:40時,連同隊員離開警察總部。在10:50時,他們到黃泥涌道侯命。在11:25時在愛群道侯命。他在當時的O記行動不是最高級警員,他指當時應是由警司楊耀忠 (同音) 負責指揮,他記憶當時沒有警察帶多幾件衣服予被告替換。

他表示在2019年11月1日,幫辨15083袁智恆 (同音) 到法庭申請搜查令,內容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他亦表示在訓示時並不知道當天的目標單位是冠景樓四樓F室,也不知道要拘捕甚麼人。但知道該單位的存在,他知道有情報指這單位有人製作及存放汽油彈,亦知道有其他隊伍的警員協助行動。

在15:00時,他到冠景樓進行拘捕行動並在15:14時到達冠景樓二樓電梯大堂。那時他看見近右邊防煙門發現A (他形容該紅色長袖衫為風褸) 面向防煙門蹲在地上。A的右後方則是B,而B也是蹲在地上,二人約相距2尺,但他沒有留意當時發現A和B時有沒有活動木板的存在。 A和B均有人看管,因他們有理由相信兩人是從單位逃出 (他從PW3口中得知) 。所以他叫女警9145支援PW4看守B,而他則支援PW3看守A,當時他向A展示委任證,因當時他有理由相信A會逃跑,故為A鎖上手扣。他與A有身體接觸,例如檢查身體和上手扣,但忘記了過程中他有沒有戴手套。他有看女警9145處理B的過程,但沒有參與其中,也沒有身體接觸。

(*)當時並未實質拘捕A,警員12665才是在15:27時拘捕A的警員。

之後在16:10時,他在䅁發單位展示法庭手令 (P99) 並解釋手令內容予五位被捕人,期間沒有與A有身體接觸。在16:10時前也沒有與B,C,D,E有身體接觸,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和證物,也對A5有沒有着鞋表示沒有印象。當天他在留在冠景樓直到21:22時。在21:22時,他離開單位,並與警員12665柙解A到灣仔警署,他在柙解A上警車時A有着鞋,但忘記鞋的顏色種類,因不是他給予鞋予A着,也不知誰為A着鞋。

到警署後,他沒有直接參與處理A的過程。而B,C,D,E也是被柙解到灣仔警署,他也沒有參與處理四人的過程。在2019年11月3日21:05時,他與警員12665柙解A到他家進行搜屋程序,當中也沒有接觸A,也已忘記A當時是甚麼衣着 (包括鞋) 。他們在22:48時回到灣仔警署,期後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A,也沒有直接處理和接觸B,C,D,E。

他不同意當時A是手持外套,也不同意有警員在他A上手扣前對A說着回長䄂衫,因一會兒後A沒有手拎着。他一開始時並沒有為A解開手扣,但一會兒後與12655交收A時有解開手扣,因讓12655用回他的手扣。

第四天審訊內容Part 2: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