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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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64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在案發當晚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處理大型拘捕案件,直至今天仍為負責本案,PW64亦在當中。

📌調查報告
PW64作為調查員職責包括參與調查及作因調查引起的紀錄,即填寫調查報告。

呈上第1、3、4頁予法庭。

PW64確認25頁調查報告原為電腦紀錄,作出調查後,會將調查工作及結果定期輸入電腦,PW64指調查報告並非每日有內容可輸入,只是定時將有關紀錄輸入。在有需要時會將調查報告列印出來成為現時的調查報告,本紀錄由2019年7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的調查及結果。

部分調查並非由PW64個人作出,有關警員作出該部分調查後會向PW64簡單匯報,PW64便會將相關部分輸入電腦。

📌有適當措施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干擾該電腦
PW64同意電腦是用於警方儲存、處理、檢索(retrieve)資料,調查報告是複製或來自上述儲存、處理、檢索的資料,PW64指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存放在警署辦公室內,一般人無法隨便進入該辦公室,PW64指電腦需要用密碼登入,但不知道是否特定密碼登入,PW64知道密碼但不能代表重案組3A隊回答。PW64稱期間沒有留意內容受未經授權更改。

列印調查報告後,PW64同意檢查過內容與自己輸入資料相同。被問及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是否運作正常,PW64語帶諷刺地反駁「我唔係電腦專家呀」,只知道可以開機,不記得是否曾無法運作,但同意印象中沒有需要修理。

參考《證據條例》 22A條 (2)

🌟PW64每條問題都非常小心謹慎地答「不明白」

2019年8月2日1100時紀錄一個訓示,PW64指訓示當時自己並不在場。內容提及一名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探員4905。

💀4905在本案開審前不久 死 亡

同日1730時紀錄為PW64輸入,資料為4905告知PW64。
1100時紀錄亦提及另一探員14502,PW64認識14502。PW64稱已死亡的4905向其匯報調查結果時14502不在場。

PW64在事後有就4905在8月2日的調查作跟進,但指大部分是4905跟進。PW64觀看調查報告後,指申請搜查令要求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4905要求自己負責,但發出信件要求店舖提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到店舖索取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並非PW64負責。

第1、3、4頁的調查報告呈當為D1-4。

呈堂基礎參考《證據條例》 22條

📌街道圖P61B
街道圖P61B的製作PW64指自己沒有參與。

📌被捕人被送院
PW64同意接手調查時已知道案發當晚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有人被捕,但迴避是否知道警員及其中24名被捕人有肢體接觸。PW64在7月28日至8月2日期間已知道其中有被捕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 參考資料 💀

💀 反黑組偵緝警員4905 許銳亮 生前事蹟
https://www.inmediahk.net/社運/【反東北示威者索償】警方大狀:周諾恆情緒來自其腦瘤-非警方暴力造成

💀 休班男警伏屍警察總部辦公室

- 休庭10分鐘讓辯方大律師查閱資料正本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4

📌調查報告
由PW64撰寫的調查報告由2019年7月28日開始,即PW64接手處理本案時候,調查報告在2021年2月3日結束,報告涵蓋本案調查工作,包括PW64本人及其他警員進行的調查工作,例如某警員向另一警員錄取口供。

PW64同意由其他警員接收資料亦會記錄在調查報告。PW64同意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間,在記事冊亦有紀錄出勤。

📌 陳超勁 的錄影片段撮要
PW64同意其職責包括應控方要求提取資料以披露予辯方。在約2021年4月26日辯方律師有向其查問是否管有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處理過的錄影片段撮要(video gist),當時PW64曾檢查過其紀錄,但否認有檢查過調查報告。PW64同意調查報告及其2020年3月至5月間記事冊上,沒有任何紀錄關於17534提交任何資料或紀錄,包括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1)
(按:明明自己喺休庭期間大大聲公開問9637,依家又話有「privilege」,咁驚下次問細聲啲囉)

PW64同意當時表示從沒有從17534獲得任何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聲稱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

17534進行的其他工作,如派發證人傳票、到政府化驗所索取口供,有在調查報告上記錄,但17534將Word檔案交予PW64便沒有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2),但咬文嚼字都無法扭轉無紀錄的事實

- 早休至1200 -

PW64稱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知道17534負責觀看新聞片段,但聲稱不知道Word檔案內資料與本案蒐證相關(PW64唔識「蒐」字)。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3),繼續斟酌字眼

📌認為不重要
PW64可見截圖為本案被捕後截圖,但「部分認同」截圖與本案相關,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辯方指出PW64職責為將調查工作妥當紀錄及保存,PW64指自己可以決定截圖與早前文件中附件截圖相同而毋須重複保存。

📌沒有接收紀錄
PW64不同意職責亦包括接收資料後作紀錄。
PW64知道審訊中有未被使用材料。辯方指出即使PW64認為沒有用但與本案蒐證相關資料有責任保留,以履行控方披露責任,PW64繼續狡辯指影片已披露。
檔案中涉及被告人情況,但PW64從來沒有在調查報告或記事冊作紀錄,亦沒有任何其他紀錄。

📌直接刪除
PW64認為不需要保存該些Word檔案,將該些擋案直接刪除,而刪除本案未被使用材料的行為亦沒有作任何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4),不贅,連 #陳仲衡法官 都不反對辯方問題

📌清空USB
17534透過小隊USB將文件交予PW64,該USB不在庭上,PW64稱無法辨認出是哪一隻USB。而該USB在去年已清空內容並交出予其他警員使用。

📌沒有錄取口供
在被要求離開法庭時,PW64指自己不能揣摩 17534製作的截圖是否辯方關注點,同意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時自己在庭內,同意被要求離開法庭後又沒有錄取口供解釋截圖去向。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5),今次反對個「又」字

📌為17534開脫
辯方指出聲稱從17534手上取得截圖及聲稱刪除USB內容為PW64庭上虛構,因在庭上聽到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才為17534開脫。PW64不同意。

📌予盾
辯方指出17534出庭作供前,PW64在庭內向辯方律師表示從未由17534獲取撮要截圖,PW64不同意,指「我冇講過呢件事喎」。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6),反對「即係」

較早前指「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其後又指「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現指不知道Word檔案為其初步撮要截圖,又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USB交給自己。

🌟PW64對任何問題都表示不明白, #陳仲衡法官 解釋一輪後PW64依然不解,理解力堪虞

PW64作為調查警員,另一警員將調查紀錄資料交予PW64,PW64又曾開啟,知道資料與本案相關,但堅稱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資料交給自己,因17534沒有交代內容。

📌說謊或失職?
收取資料沒有作出紀錄,並刪除資料,刪除資料亦沒有作出紀錄,PW64不同意自己說謊或失職。

- 午飯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