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裁決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輛 970 號新巴, 其 36 歲車長被警方指「無故響號」及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沒有握穩軚盤。

——————————
📌裁決理由概要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故作供較為可信。

關於控罪 1:
在本控罪的關鍵時間,彌敦道一帶有人聚集,警方需關閉第 1 及 2 條行車線,因此道路使用者只可使用第 3 條行車線。當時交通流量屬繁忙,行人路擠迫,故行車道上亦出現途人及警員。被告知道有群眾聚集,亦預期警方有機會投擲催淚彈,或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駛往第 3 條行車線時,期間需要「回軚」,調整巴士的方向。當時,PW1 (女清潔工)在第 3 條行車道推著車向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迎面走來,中間花糟分隔道有行人穿過馬路,有警員站在行人路邊的石壆上。

有 2 名警員,即上述路段的道路使用者,站在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旁邊。被告看到 2 名警員後長響號,不少於三秒。被告自辯時指出當時響號是為了提醒 2 位背向他的警員不要衝出馬路,#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根據呈堂片段,沒有看到警員有所行動,亦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將會衝出馬路,認為客觀來看被告當時不需要響號,因響號會使道路使用者受驚。

PW2(警長張繼安)、3 (警長胡振雄)因響號聲而留意到被告,認為被告所駕駛的巴士較此前駛經的車輛更貼近他們。法庭接納PW2 的證供所指當時被告駕駛的巴士之行車距離令警員感覺到有危險。從呈堂片段可見,其他車輛偏向第 3 線行駛,而被告駕駛的巴士當時未能保持着像前方九巴與左右兩旁行人路的距離。被告所駕駛的巴士有些微轉向,其車距令PW2 感到有人生安全的威脅。

關於被告當時需要左右「扭軚」調整車的方向,#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指一名謹慎的駕駛者應集中專注控制軚盤,尤其前方有清潔工(PW1)正推着車迎面而來,認為被告只看一看PW1 是不合理。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沒有對清潔工有合理的專注,以及調整自己的行車距離與速度,以致PW1、2受驚。

關於被告舉中指,被告自辯時解釋是因在較早時份曾被一輛橫放於路面的警車阻塞,亦塞車甚久,故為宣洩情緒而舉中指。法庭認為不合理,指被告因宣洩情緒而沒有專注於駕駛和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屬不可接受,考慮到被告沒有專注的時間不算長,未構成危險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為不小心駕駛罪,並裁定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 2:
控方主要依賴涉案巴士的行車紀錄儀,指控被告沒有雙手緊握軚盤。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於薄扶林道經過了瑪麗醫院,發覺掛在身後的背包影響了他駕駛巴士,於是決定脫下手套以調整背包,然後再戴回手套。

根據行車紀錄儀,被告的雙手曾離開軚盤以調整背包及戴手套,當時巴士正在下斜坡,途經了兩個巴士站,被告未有靠站。被告其後在等候紅燈期間處理背包,但未能於轉燈前戴好手套,因此使用右前臂來壓著軚盤控制。被告於自辯時解釋當時為何不把巴士停下來以徹底整理好手套,是因怕會阻塞到後面的車輛,故選擇盡快戴好手套。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形容這一連串的動作其實是應把巴士停下來再作處理,因此法庭推論被告是抱着僥倖的心態才於駕駛時作出此一連串的動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指「7 至 8 秒只用右前臂外側來固定住隻手係軚盤」,認為潛在危險大,故裁定被告就控罪 2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當天為特殊情況,接納這並非被告慣常的駕駛態度。被告今年37歲,為兼職巴士司機,有意擔任全職巴士司機。被告已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罰款。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反駁辯方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本案的兩項控罪不是一般的不小心駕駛,因兩項控罪在同日發生,相隔數小時,而被告為一位雙層巴士的車長。#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又重申被告在薄扶林一帶因戴手套而用手臂代替以控制軚盤,是忽略了乘客的安全,亦構成危險,因該路段是斜坡,而由瑪麗醫院至寶翠園的路段相對較為複雜。#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亦強調被告在下午駛至彌敦道一帶時,認為被告更應集中於前方,因被告早已預備有突發情況發生。

——————————
就控罪 1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認為被告已構成不小心駕駛,故將原本的危險駕駛罪改成不小心駕駛並裁定罪名成立‼️

就控罪 2 ,裁定罪名成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表示將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考慮判處被告停牌。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