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 (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 兩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三項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4:40 開庭

傳召PW19 & PW20 兩名政府化驗所負責交收的職員,盧先生和張先生,確認與警員交收涉案的證物和講述交收證物的程序,證供主要牽涉到證物編號上出現的一些差異。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她負責接收案件主管交來的三個玻璃樽,轉交給其他人員掃指模。

案件押後至明日(14/5) 10:0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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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傳召PW19 政府化驗所職員 盧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4日有上班,做counter exhibit officer負責交收證物,WPC14039帶同證物和有案件主管簽發的Pol160, submission of exhibit for examination到化驗所,文件有描述三項證物和做咩測試,會檢查描述和證物是否一至,檢查包裝是否封好,唔會拆袋,只係目測,無問題就編配化驗所編號,Item 1 & 2 編號為 GPD44245,Item 3 & 4 編號為 GPD44246,Item 5 & 6 編號為 GPD44247,同14039對簽,完成後將證物入倉保管,有上鎖嘅,唔會干擾證物。

✂️辯方盤問(D1律師)

Pol160, “Item 2, two bottles of liquid extract from item 1”, 當日接受時肯定數咗有兩樽,但唔肯定是否純液體,因為用白色膠樽裝住睇唔到入邊,唔肯定律師指一樽係液體,一樽係固體。Item 5, “一個玻璃樽,有膠紙和火柴”,無寫橡筋,證人肯定有火柴,但知記得有無橡筋,無寫嘅嘢,可能會出現。

無編過 GPD44245A, GPD44246A 和 GPD44247A 等編號。

✂️辯方盤問(D2律師)

證物入倉之後無見過,應該係其他同事處理咗,同警方交收會有記錄,PW19同蘇博士職責唔同,佢唔會直接交證物俾警方,都係會經櫃檯。

無覆問,15:10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0 政府化驗所職員 張先生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0月15日有上班,法政櫃檯證物交收主任,之前有同事收咗GPD44245/6/7,蘇博士約咗櫃檯攞文件和證物,入倉攞證物,檢查有唔合適封存,對返警方報案編號,同化驗師對簽,交俾蘇博士;12月4日當值,退返證物俾WPC14941,PW20唔知化驗結果,交回警方之前,只係睇有無封存好。

✂️辯方盤問(D1律師)

確認三組證物有玻璃樽有交俾蘇博士,證物係PW19確認接收,PW20只係對封存,律師指今日證人講唔到有無交玻璃樽俾蘇博士,證人不同意,確認就交俾蘇博士,無交俾陳博士。

PW20唔知化驗師點樣做化驗,唔知幾時化驗完,唔知幾時入倉,無參與。

✂️辯方盤問(D1律師)

證人指GPD ????? A 呢個係化驗師自己嘅編號,12月4日交俾WPC時無A字,唔知代表咩。

⚙️控方覆問
作為交收負責人無見過有A字嘅編號,剛才話自己篇嘅意思係,估計化驗師可能係再細分證物。

傳召PW21警察鑒證科交收主任彭女士,辯方申請以65B形式呈上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在證人供詞的附表二,證物列表寫item 1 - 3 係三個玻璃樽,要做指模鑒證,列表曾經作修改,係因為樽蓋有label寫 GPD44245A,多咗個”A”字,所以更正文件加返A字,第三個樽無見到label,所以查咗佢,修改過之後交由WPC 14941簽署,有在袋內取出物件核對,樽有封存。

✂️辯方盤問(D1律師)
12月13日接收證物,當刻有化驗所logo嘅膠袋,PW21建議剪開膠袋取出玻璃樽,唔記得邊個剪,還返DNA試紙俾警員。

⚙️控方覆問
當日所理解要掃指模嘅係呢三個玻璃樽,其他唔需要數字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