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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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RTHK片段
PW62對RTHK片段處理相同,先快速跳播找出拍攝德輔道西相關片段,約長三小時,PW62聲稱其後反覆觀看。

📌首次指認A7及A11
首次指認A7及A11時段同樣沒有紀錄,亦不記得首次指認A7及A11前觀看過多少次。

PW62同意在RTHK中只在兩個時段指認A7及A11,即口供紙列表二附件(54)及(55)。

辯方指出附件(54)時段為05:00:02、附件(55)時段為05:07:11,PW62指仍無法記得觀看多久後才能首次指認A7及A11。

📌向主管匯報
PW62指無需每天向主管匯報自己觀看的片段,個人認為有需要時才作匯報,例如在片段中首次指認被告人,即使沒有匯報時主管都不會過問,以上處理對NOW片段及RTHK片段相同。

PW62在警署辦公室觀看片段前,主管「返工會有訓示」,會了解PW62當天工作,即每日睇片,期間雖有參與其他案件調查工作,但「一有時間就會睇片」,不了解「絕大部份」意思,但指當值約14至15小時中一半時間約7至8小時用以觀看片段。

📌OT
辯方舉例在2019年9月23日0815時開始當值;0830 follow up case work at base;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jist;0036時下班。PW62指除觀看影片外可能有其他工作,但沒有特別記錄。
辯方指出另一紀錄在2019年9月24日0815開始當值;0830 conduct (我唔知你寫啲乜嘢嘢) RA19000292 ;1806 overtime duty due to case RA19000292 for video review and gist;0036時下班。
以上紀錄沒有提及其他工作,PW62終同意「大部分」時間觀看片段,甚至同意「全職」,即百分百時間,觀看片段。「Overtime duty」不一定會補償,可能補錢或會補假,PW62不記得當時情況,但肯定非全部補錢。
辯方指出記事冊中「Overtime duty」多不勝數,總共加班時數不記得,應超過100小時但不知是否達200小時。

📌記事冊中紀錄
PW62同意記事冊中對指認A7或A11毫無紀錄,除記事冊和口供紙亦無其他文字紀錄,其他被告人情況相同。文字上亦沒有紀錄指認各被告人的日期時間或片段出現的時間。

📌主管沒有理會
觀看片段時知道PW62本案有24名被捕人,但不記得主管有否提及。在片段中只指認9位被告人,但其他被告人無法從影片中指認。未完成口供前只向主管報告被指認出的被告人,主管沒有問及無法指認的被告人。PW62呈交口供紙予主管後,不知道主管有否閱讀,主管亦完全沒有談及口供紙內容,包括PW62未能指認的被告人。

📌片段(26)
片段(26) RTHK時間為04:59:56至05:00:04,而列表二附件(54)時間為05:00:02,PW62同意附件(54)包含在片段(26)內。

附件(54)中對所謂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PW62又話只列出紀錄部分特徵,聲稱當時看見「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但認為部分特徵已足夠,所以沒有描述。
同樣附件(54)中對所謂A11描述為「白色手袖、有面罩、黑色頭盔、及白色圓形豬嘴」,但庭上描述包括「上衣攝在黑色褲內」沒有在口供紙提及,口供亦未提及面罩為透明。

📌片段(26)中A11雙眼
PW62同意片段及截圖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A中完全無法看見所謂A11容貌,PW62指面罩為透明,但無法看見面罩內是否因有護目鏡而無法看見該人雙眼,「透明膠片唔係完全黑晒,但類似膠片反光咁睇唔到入面」。

📌片段(26)中A11左手
PW62無法看見所謂A11左手有略紅色的飾物,但突然稱該人手持電筒狀物。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6)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手袖或長袖
PW62同意無法分清A7在黑色短袖T恤內穿「黑色手袖」或「黑色長袖上衣」,因效果相同所以無法分辨。

📌片段(27)
片段(27) RTHK中6秒片段,由05:07:08至05:07:17。PW62堅持不同意所謂A11腳上有白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無法看清A7及A11樣貌,但指可見他們的外型及身高,即如昨天所講「不肥、不瘦、不高、不矮,身材普通,不知全港有多少相似的人,但如果所謂A11非女子的話形容會有所不同」。

📌沒有認出A7
列表二附件(55)時間為05:07:11,PW62同意包含在片段(27)內。而附件(55)中完全沒有提及指認A7,PW62辯稱在附件(55)截圖中A7有遮擋因此沒有指認, #陳仲衡法官 追問是否因當時認不出所以沒有列出,PW62終同意。
PW62指觀看附件(55)的片段次數多不勝數無法計算。

PW62不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並非A7、所謂A11並非A11。

📌獨特性
PW62同意片段(27)中所謂A7及A11的所有衣着裝備特徵並非獨一無二,在市面上容易購入。

📌知悉A7及A11認識
PW62在觀看任何影片前,已從相片冊中得知A7被捕時被搜獲的個人財物中包括A11個人財物,但否認在片段中看見二人便指稱為A7及A11。

📌觀看及研究影片
觀看影片工作PW62獨自完成,在各影片中指認出11位被捕人。PW62知道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曾就本案片段作比對及專業研究,但不知道主管將哪些片段交予 陶志恒 研究。

📌沒有專業知識
PW62指比對影片為搜證調查知識,但承認對衣物用料及款式、頭盔或涉案其他裝備沒有專業學問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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