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1/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上午進度

陸(38) #郭憬憲大律師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審訊過程:

控辯雙方未能達至共識,無承認事實,
傳召兩名控方證人PW1 警員13455(傷者) 和 PW2 警員13557(拘捕被告),講述事發和拘捕過程,作供定畢。

13:10 午飯休庭,14:30再訊,將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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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021 後補資料

10:18 傳召PW1 警員13455 趟X偉(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20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一隊,無特別任務,在凌晨時分落班,返屋企換衫跑,步去城門河跑,31/3 01:05在沙角邨銀鷗樓下面熱身,沿沙角邨經大涌橋底、沙燕橋底,01:10 到行人隧道,見到隧道入面有三個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着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口罩,三人拎住紙張企在隧道內的行人路,另一個黑衫黑褲,年約20至30歲,身高1.7米男子,企在隧道內的單車徑,當時男子拎住罐裝深色物體,面向牆壁噴咗黑色字句,行人路貼滿文宣海報,經過時四個人停晒手無動作,只係望住我,去到隧道出邊,城門河行人路,再觀察,當時位置距離隧道約10米,見到四個人聚在行人路,其中一男子攞起油掃,掃向行人路牆壁,另外三男子貼文宣,然後四人走到單車徑牆壁,一男子攞起地上深色鐵罐,在隧道口的牆上噴上「抗疫不忘抗爭」,跟住有一男聲講「走啦」,四個男人蒼茫執起地上嘅嘢,三個人跑出隧道,沿城門河向第一城方向逃跑走,最尾一個男子當時右手拎住半透明藍色膠樽,內有白色液體,左手拎住印有花紋嘅環保袋,沿城門河往大圍方向跑走,同嗰個人講,警察,企喺度咪走,佢將右手拎住嘅藍色樽掉落地,向大圍方向跑,追咗約15米,去到近燈柱DE0399,用手將男子拉住,叫唔好再走,男子不斷將我推開,一邊講唔好拉我,糾纏間推咗我落地,而我唔放手,拉埋男子落地,佢背向地面向天,我在上面壓住佢,叫男子唔好再郁,取電話報案,佢見到我攞電話,用腳踢左三吓,講唔好再踢,再踢我使用武力,壓住男子大叫有無人幫手,之後糾纏左約半分鐘,有兩個軍裝一個便衣聽到叫聲過嚟幫手,處理警長8923,警員19007,便衣13557,扶起PW1,發現右手手背、手踭、右腳膝頭擦損流血,個肚好痛,有軍裝人員看守男子,向便衣講述案情經過,帶便裝警員去事發位置,指出被刑事毁壞嘅地方,交俾佢哋處理,PW1留在現場等候救護車去威爾斯,02:23到急症室。

當時企在距離隧道口約10米,有人話走,四個人擦身而過,追其中一個人,佢有跑過我身邊,我大叫警察咪走,距離大約一米多啲好近,佢即刻掉咗右手嘅膠樽逃跑,又開始追到捉住,追咗大約15米,一條大直路,嗰時無其他人,所追嘅人係四名男子其中一個,唔知係邊一個,因為得一個人,能力有限,只可以追一個。

該男子當時着黑色風褸、白恤衫、黑色長褲,戴3M手套,今日唔係好認得佢,被捕時有戴住口罩,制服佢出地時都係戴口罩,無除過口罩,交俾其他警員都無見過除口罩,01:15交畀13557。

控方呈上拍攝行人隧道的相片給證人辨認,證明有文宣和噴字「五大訴求 決一不可」「抗疫不忘抗爭」,和PW1在威爾斯醫院影嘅相片,顯示被被告踢嘅位置,但無明顯傷勢。

📍辯方盤問
在2020年3月31日03:30,在威爾斯醫院回第一份口供,有六頁紙,事後補錄記事冊,口供在前記事冊在後,口供紙無講述男子戴3M手套。

呈上證人的醫生報告,02:23到急症室,醫生無寫腹部受傷,只係寫右手受傷、和肌肉骨骼傷勢,一日病假,證人話有同醫生講,但唔知點解無寫;醫生仲有兩份報告,第一份Medical examination form寫有關受傷狀況,有寫擦傷無講觸痛,另一份表格係警務處嘅檢查報告,有寫右手踭、右手掌、和右膝頭,無寫肚。

律師向證人指出以下情況(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被你制服嘅男子從來無掙扎(唔同意),無踢肚(唔同意),擦傷主要在右邊身,因為你用左邊膝頭壓住被告腹部(唔同意),指出右手叉住被告條頸,左手壓佢落地,男子有叫唞唔到氣(唔同意),在制服期間的任何階段,無表明係警察(唔同意),DE0399近NS23,

在NS23隧道見唔到噴牆(唔同意),你跑步到沙燕橋,失驚無神推低被告(唔同意),當時被告在城門河行人路散步,手持3M手套(唔同意),在瀝源橋附近有另一行人隧道NS24,事發時經過, 見到有人想貼文宣(唔同意),佢哋無貼就走咗(唔同意),跑出NS24在瀝源橋中間位,唔知向邊邊跑,就向右跑,因現場無其他人,見到被告着黑衫,跑左300米之後制服佢(唔同意),制服佢之後作到佢同NS23有關(唔同意),NS24本來無文宣無噴字,只係有人想貼文宣,你係後來知道NS23有文宣有噴字,但從來無見過(唔同意),所講嘅全部都係大話(唔同意)。

12:20 顯示被告嘅醫療報告寫住C5-C7有疼痛,係新創傷患。

呈上辯方相簿D9(1-7):#1 銀鷗樓入隧道,#2 隧道內貌,#3 DE0400燈柱,#4 在燈柱附近望入隧道,#5 隧道內欄杆的缺口位,#6 另一隧道,#7 在沙燕橋望向NS23

PW1繼續供稱,四個男子徘徊在缺口位,好近出口,證人距離出口約10米,企在行人路徘徊,唔近DE0400但對正NS23出口,有人嗌走啦,四人走向PW1,向左邊大圍走嘅男子就係被告,左手揸住環保袋,右手揸住藍色樽,後來掉咗落城門河,無睇個樽,唔知掉去邊,無同現場警員講,唔知佢哋有無處理,唔覺向左走嘅男子有油白色油上牆,但佢有帶手套,一直都記得,只係口供紙寫漏咗,不確定油油嘅男子有無帶手套,唔確定噴字嘅男子有無帶手套。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證人回答)
根本無目擊,係你作出嚟嘅(唔同意)。制服是男子冇講過唔好拉我(唔同意)。嗌唔好差頸唞唔到氣(唔同意)。唔大聲叫途人幫手(唔同意)。嘗試攞手機報警被踢冇發生過(唔同意)。冇大聲對話(唔同意)。冇三個男子離開NS23跑向第一城(唔同意)

12:51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傳召 PW2 警員 13557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11日01:13時,在大涌橋路聽到有人大叫,01:15去到沙燕橋底了解,見到13455正在制服被告,證人在庭上認出被告,當時見到制服緊係用身體上身壓住被告,有上前協助,被告穿深色外套、白色衫、深色褲,左手揸住環保袋,內有文宣,一個油漆掃,證人確認證物油掃,和文宣的相片,PW2拘捕被告,罪名刑事毁壞、襲警,有警誡,佢無嘢講。

13:05 📍辯方盤問
PW2話睇唔到PW1 有用左膝壓住被告,因為PW1背向PW2,睇唔到身體各部份,同意分唔到邊個叫,唔同意被告無帶手套,佢左手係攞住環保袋,第27號相中所有嘢文宣都係在環保袋內,係有重量,但又唔同意攞住跑唔方便,相中一個油掃有白色油嘅痕跡,證人在相中畫出白色油嘅位置。

13:11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