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5564陳永慈(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現駐守觀塘刑事調查隊。19年11月8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案發時,他目睹PW1在自己身前5米箍住被告,被告上半身左右搖動。PW2起初看守外面人群,後與數名隊員上前,將被告壓在地上。

PW2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到黑色雷射筆,在右前褲袋找出電話。男子其後被帶上警車,PW1口述案發情節,由PW2宣佈拘捕。當時罪名包括非法集結、蒙面、藏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


辯方盤問

📌夾口供問題
PW2雖供稱自己的口供在11月9日凌晨2點15分寫下,在3點多(個半鐘後)寫完,口供中卻出現「於同日0445時,我將防干擾證物袋C0490155封存,內有一部粉紅色iPhone 6S,一張Sim卡……0450時將所有證物交給WTSDID3處理……」的內容。辯方質疑,口供既在3點多已完成,何以會提到4點後的事。PW2解釋自己打的是電子口供,交完證物後便補上最後一句。
辯方指出這份口供根本是在凌晨4點後才寫成;拖到如此之遲,是由於PW2要等PW1從醫院回來,兩人才可夾口供。


控方覆問

釐清問題:因PW2原先的記事冊成為案件證物,他需申領一本新記事冊。PW2於19年11月9日0525時,在原區拿到新記事冊,並在0536寫下相關記錄。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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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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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今年30歲,2019年29歲。案發當晚11點,他從中環IFC廣場收鋪,乘地鐵回位於黃大仙竹園北邨的家。11點半,他離開地鐵站,到達黃大仙廣場,打算轉往黃大仙上邨經天橋回家。

📌拘捕過程
被告在地鐵站外看到人群聚集叫囂,但沒有理會,打算離開。轉往上邨後,人群忽朝被告衝來,他也被一健碩的男人撞跌眼鏡。他拾起,但戴不上——被告有600度近視,視物模糊——此時,他感到右大腿被硬物打擊,有人扯他背囊。他失平衡,右半身向天往前倒下。

被圍毆時,被告為保護自己微側身,但仍感多處疼痛,包括頭部、胸口、腳與手臂。他不清楚自己被什麼襲擊,只知是硬物,持續1到2分鐘。此後,他一度被頭貼地按在地上,右手腕被捉住、向脈搏方向拗;他猛抽回手,同時腳腕被向小腿後拗。兩個部位被拗的時間差不多,幾乎同時感到痛楚。

他鬆脫手腳後,頭、臉被噴上噴劑。被告被噴中眼部,完全失去視力。硬物擊打仍在繼續,直至一把聲傳來:「輸咗㗎喇,輸咗㗎喇。」襲擊才慢慢停下。整個過程約5分鐘。

📌搜身及驗傷
他其後被帶上警車,有人提供一張紙巾,他得以抹走胡椒噴劑,看到有警員欲搜查他的背囊,又有人喝止他,指示他望向窗邊。不久,警員聲稱在他背囊中找到雷射筆。

被告說明雷射筆不屬於自己,並要求去醫院驗傷。警員不准,將被告送到觀塘警署。完成落口供等環節後,他被送到聯合醫院,住院1星期。辯方讀出醫療報告中的傷勢,被告確認為警員擊打造成。


控方盤問
📄被告盤問問題稿

📌被告衣著
被告當天要上班,下班時穿黑色制服褲及黑鞋,上身著白色短袖T恤,外有黑色長袖外套。控方此時拿出一對黑色手套,問被告被捕時是否戴著。被告指,這對手套為朋友送贈,因自己有「搣手指」的習慣,便一直戴著保護雙手。

童年時他曾用手套戒除壞習慣,但沒有堅持;開始當時的工作後,因朋友送的手套透氣性好,便希望用手套「斷尾」。案發當日,被告從下班起就一直戴手套。被捕後,他另買手套,雖沒有舊手套上的護墊,但透氣性一樣強。

控方又問被告當日是否戴著黑色口罩。被告承認,解釋自己當時咳嗽、不舒服。

📌被告有否掙扎
主控一問再問、翻來覆去,確認被告有否在保護自己的過程中「郁身郁勢」、「fing嚟fing去」。被告堅稱沒有印象。

📌被告被拗手腳情況
被告當時胸口朝地,手腕在後,主控質疑他何以能掙脫更有力的警員。被告演示自己如何抽回雙手,並指因情況混亂,不記得自己具體是如何解脫束縛。主控又懷疑,假如被告面朝地、腳掌被向小腿肚彎折,小腿沒可能沒被提起,反復詢問被告有沒有「小腿被提起」的記憶,被告堅稱沒有。

📌被告眼鏡及搜袋過程
眼鏡被撞跌後,被告無法看清1米外的事物。儘管他看不見警員在警車上搜自己的背囊,但警員有出聲告訴他,亦有叫他不許看、望窗外。主控問及既然他不能視物,如何得知警員搜出的雷射筆不屬於自己;被告指自己從未擁有任何雷射筆。


辯方覆問

被告補充,當天自己因咳、有鼻水而戴口罩上班。被告又解釋,自己戴手套是為防止自己刮手指,主要是「搣」指甲位置,現時手上也有傷。當時被告考慮報讀博士課程,正構思報告題目,因1月已要報名,便感壓力。今天要上庭,他有壓力,也帶了手套到庭。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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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6月1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三庭作結案陳詞。雙方需在5月25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被告作供相當平實,望珍重。另,我都會搣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