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1: 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
A2: 李(20)
A3: 陳(34)
A4: 楊(19)
A5: 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A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A1]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A3,A4]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A3,A4]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A2,A3,A6]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2,A3,A6]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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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提訊控方申請合併案件
A1主張把案件一分拆獨立審訊
其他被告對合併沒有反對

控方指所有控罪仍一連串性質相同/ 相類的案件,因A1的煽動,引發往後的暴動。

A1 代表律師主張分拆A1控罪獨立處理。辯方指部分證供,即PW1及A1對話內容,只針對A1,若能分拆案件,預計審期只需約3-4天。

再者往後涉及其他控罪的審訊內容案發地點甚至在長江中心,與A1明顯無關,而除A1外,其他被告均有於錄影會面招認,若不能獨立處理,對A1不公。

控方續回應唯一不公只是拖延,但法庭應考慮關聯性及公眾利益,而非時間。4名目擊證人見證A1行為引發往後暴力衝突,若合併審訊對A1不公,分拆審訊需警員重提受傷事件亦對4名警方受害人不公。

即使控方同意A1單獨審訊,控方預計需至少10天,因審訊時亦要討論煽惑行動所帶來的後果。

強行把案情分拆,是辯方錯誤理解,整件案件其實有絕大關聯性,故6項控罪該一併審訊。即使分拆A1案件,控方估計餘下被告因有招認,審訊日子仍需20-25天。

辯方同意分拆案件一對餘下被告審期影響不大,但認為A1案情主要與對話相關,即使播放片段仍不需審訊10天。

押後至15:50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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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接納控方陳詞,批准3案合併。

控方有約14個證人,A2-A5有招認,相關錄影會面片段約12段,共長約10多小時。其他與案相關片段共長約4小時。於預審時再確認。

A3將於2021年6月10日於區域法院再次提訊準備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6日1430作審前覆核。

審訊將安排於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3月10日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A1撤回擔保申請❗️
A2-A6期間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