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4/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09:38開庭,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繼續作供。

PW5憶述當晚拘捕D2的過程,和在背囊搜出的物品,由於辯方不爭議證物,沒有逐一辯認實物,只從相片確認(詳細資料會在審訊後補回)。

控方播出有線新聞片段,從實時 00:36:01 開始,播放至00:37:16,隨後叫PW5從影片中辨認D2。

10:16 辯方要求PW5離席,並作出反對,因為控方從未披露過會要求證人作身份辨認這證供,PW5在當刻未到場,口供亦無話睇過這片段,控方有咩基礎問證人,係咪要證人以專家身份辨認?另有律師指出辯方已經在審前覆核階段,要求控方指明在片段中什麼時候見到什麼人,控方有列表指明D3,D4 & D6,為何忽然指控D2。

主控表示辯方這是對他的嚴重指控,必須作出回應,片段在七個月前已交予辯方,不是新的資料,庭上所有人都不在現場,除咗證人,證人在庭上第一次睇先係公平的做法,無作引導性提問,只係問拘捕過程和片段中人物有何相關(主控似乎連辯方的重點都搞錯)。

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休庭30分鐘至11:00。

11:05 開庭
裁判官詢問控方隨後的審訊是否以:(1) 拘捕警員辨認被告, (2) 以在證人列表上的PW37對所有被告作辨認(無答);唔希望辯方在無資訊下審訊,要求控方在下星期一上午開庭時交書面陳辭,如何處理被告的身份確認程序,之後辯方作回應;D2律師要求控方解釋為何在審訊階段才提出新處理方式,要PW5辨認是有什麼基礎,還有律師提出控方仲有無其他未披露?

11: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或會先處理其他被告的案情,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