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拘捕A24
當日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與其他便裝警員協助處理一名被畜龍制服的人士,PW59其後在馬路上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該人士,即A24。

📌A24位置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坐在電車站的為A24,圖中A24衣着裝備與現場相同。PW59拘捕A24後,由馬路上協助畜龍的位置帶A24到圖中位置。

📌到瑪麗醫院求醫
被捕後A24要求求醫,PW59於是押解A24到瑪麗醫院接受治療。等候診治期間,A24會見兩名法律代表。

📌在醫院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59在A24面前檢取下列物品:

(1)黃色安全帽(P24-1),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戴在A24頭上
(2)黑色護目鏡(P24-2),PW59指護目鏡膠盒在A24背囊內檢取,在現場A24雙眼戴護目鏡
(3)防毒面罩(P24-3),PW59指當時防毒面罩掛在A24頸上,並非戴在面上
(4)深色頸罩(P24-4),PW59指當時戴在A24頸上
(5) 黑色手袖(P24-5),PW59指當時戴在A24前臂
(6) 一隻黑色手套(P24-6),PW59指當時戴在A24右手
(7) 黑色背囊(P24-7),PW59指當時A24孭在身後
(8) 一對灰色手套(P24-8),左手套有污漬、右手套較乾淨,PW59指左手套當時戴在A24左手,因鎖上索帶時無法套上,所以PW59脫下其左手套,直至在瑪麗醫院從A24背囊內檢取;右手套在電車站從A24背囊搜出

(9) 黑色鴨咀帽(P24-9)
(10) 一束白色膠索帶(P24-10)
(11) 藍色伸縮雨傘(P24-11)
PW59指(9)-(11)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2) 一條白色毛巾(P24-12),PW59指在現場協助畜龍制服第一眼看見A24時搭在A24膊頭上

(13) 黑色護肘(P24-13)
(14) 黑色護膝(P24-14),護膝上有花紋
PW59指(13)-(14)在現場搜查A24背囊時搜出

(15) 一張卡紙(P24-15)
(16) 一個貼有「催淚」字樣的膠樽(P24-16)
(17) 一個貼有「胡椒」字樣的膠樽(P24-17)
PW59指(15)-(17)由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裝着,在現場搜查A24身穿的黑色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右袋中搜出

在醫院內又檢取A24當時身穿的衣物,包括黑色短袖上衣(P24-18)、黑色長褲(P24-19)、黑色球鞋(P24-20)、長褲內的卡其色短褲,即承認事實中的米色短褲,呈堂為P24-21。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盤問PW59

📌顏色描述
主問時有描述當日在現場及醫院見過的證物,包括顏色、種類。除卡其色短褲,即主控描述的米色,其他物品顏色均為PW59描述,錄取證人口供時亦用相同描述。

🌟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主問時的顏色形容是否與PW59證人口供描述相同, #陳仲衡法官 建議休庭讓控辯雙方討論,唉不贅

休庭後 #黃錦娟大律師 指出主問時PW59同意證物的描述,但應 #郭棟明大律師 要求需逐樣重問, #陳仲衡法官 指控方可在覆問時再處理,辯方可以沿用其方法盤問

📌頸罩
展示P24-4深色頸罩,PW59同意此描述,在7月29日2145時錄取的證人口供亦描述為「深色布面罩」。現在庭上再看見P24-4,PW59稱仍會形容為深色,因自己無法分辨顏色,後又稱會形容為深藍色,投射在螢光幕上及在電腦屏幕上仍會形容為深藍色,但同意3種顏色有分別。

📌手套
展示P24-6黑色手套,PW59同意此描述,在證人口供亦描述為「黑色手套」。現在看到實物,PW59稱仍會用相同描述, #陳仲衡法官 指出手套有部分明顯為灰色,PW59指是淺黑色及深黑色的分別,所以仍然是黑色。辯方指手背淺色部分可描述為灰色或淺灰色,手掌深色部分可描述為深灰色或深藍色,稱不上黑色,PW59皆不同意。從螢光幕上看,手背部分帶紫色,手背部分為不太深的藍色,PW59不同意。

📌伸縮雨傘
PW59同意主控描述伸縮雨傘P24-11為藍色,不同意畫面上顯示為紫藍色。

📌護膝
PW59同意主控描述護膝P24-14為黑色有花紋,相片P29(D24)(22)-(23)為護膝,辯方指出投射在螢光幕上為深藍色,PW59不同意。

PW59知道有為證物拍照,但不知道在什麼時候拍攝。在口供上對物件的描述為實物,並非憑相片。

PW59同意在證人口供上沒有記錄所有證物在哪個階段首次見到。案發至今21個月期間,PW59參與過約5至6次類似行動,只在案發當日擔任類似角色。雖然部分物品沒有任何書面紀錄,但PW59稱自己仍清晰準確描述首次見到該些物品的情況,不會有記錯。

- 早休至1200 -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時間
手寫的記事冊及電腦打的證人口供同在7月29日2145時作出記錄,PW59指書面口供開始時間應為2245時,即先寫記事冊,再將內容打落書面口供。

📌防毒面罩
有關防毒面罩描述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均描述為「頸部掛有一條深色布面罩及一個防毒面具」,時段為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PW59同意在當時便開始觀察A24身上的物品,甚至觀察到A24手上物品。

📌白毛巾及灰手套的紀錄
在記事冊上指當時A24雙手前臂戴有物品,右手戴一隻黑色手套,PW59同意當時有觀察到A24雙手上的物品裝備,亦同意當時有觀察A24上半身,包括頭、頸、膊頭、雙手。
但PW59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口供,在任何階段均從未描述有「白色毛巾搭在A24膊頭」、「A24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從A24左手脫下灰色手套」,不過有記錄由PW59鎖上膠索帶。就白色毛巾及灰色手套,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均沒有提及被檢取前位置。

📌白毛巾
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即使有觀察A24上半身,但沒有對搭在A24膊頭上的白色毛巾作任何紀錄,PW59指只是遺漏,承認不記得搭在哪邊膊頭。「搭」意思是橫跨膊頭,毛巾大部分在胸前。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畜龍制服,當時半跪在地上,PW59於是上前協助。PW59同意上索帶、警誡、拘捕是要個連續動作。PW59稱在搜查前留意到白毛巾搭在A24後頸及膊頭位置,毛巾大部分在胸前,沒有攝入上衣內,直至搜查前白毛巾都在同一位置。

📌灰色手套
第一眼看見灰色手套是在第1階段,即上前協助畜龍制服A24時,當時A24半跪在地上,左手戴着灰色手套。PW59辯駁自己清楚看見灰色手套,沒有在記事冊或口供上記錄是因為遺漏。PW59同意灰色手套是重要資料,所以要作觀察,亦同意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應該記錄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描述包括頸、手臂、右手,因此不會有遺漏,PW59堅稱是遺漏,並非因為A24當時左手根本沒有戴一隻灰色手套。

PW59指上前協助畜龍時有留意A24戴着灰色手套。當PW59在A24下半身正後方位置,脫下灰色手套以套上膠索帶的時段,PW59雖然可看見A24背部、左右手,包括左手上臂至下臂部分,記憶中所有警員都跪在地,但沒有留意有否跪在A24身上。

📌背囊
第一眼看見A24,上前協助畜龍時,看見A24孭着背囊在背後,PW59指背囊只是單邊孭着,不記得左或右,背囊在背脊位置。PW59同意由第一眼看見A24至到達畜龍身旁協助約3至5秒,時間短促。

正協助畜龍期間及鎖上膠索帶時,PW59指到背囊在A24旁,但亦不記得左或右。

- 午飯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