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判刑

D2:郭(19)曾經還押約兩個半月
(D1尚在續審,可按hashtag #1111旺角)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

答辯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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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例,非監禁式刑罰是不恰當,而監禁式刑罰是恰當

🔴押後半小時至1505🥺讓辯方閱讀案例,期間被告暫未需要進入犯人欄

1533到手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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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法庭3個案例的被告都是成年人,與上次呈交的案例有別,辯方的案例是20歲以下的年輕人。
法庭案例的控罪是管有攻擊性武器,而本案是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雖然沒法指非法用途工具比較輕微 ,但攻擊性武器是有更深入的性質。
辯方指被告已扣押兩個半月時間,香淑嫻明白懲教會扣減。
辯方再次指法庭的3個案例與本案難以比較。

法庭考慮坐監或索取其他中心的報告,辯方指這樣要被告要再扣押,如果判勞教或更生,禁閉時間可能遠超於案例中的禁閉時間,未必3個案例都超越,但至少超越2個案例。
(香淑嫻插嘴:勞教刑期三至六個月)

求情:
報告正面,指被告有真誠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曾還押兩個半月,香淑嫻指當時是因為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辯方請求法庭判處三個月以下監禁,讓被告不需再入去扣押。
(香淑嫻補充:如果社服令不行,則三個月以下監禁,對嗎?)
被告感後悔,家人亦緊張,雖然社服報告建議判處中度,即80-160小時社服令,如果法庭認為仍需調高,被告願意接受。
在還押期間,被告在上學期已沒有讀書。

判刑:
判刑必須要有阻嚇力。
四個月量刑起點,因開審前認罪減四份一
🔴總刑期三個月🔴
(手足精神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