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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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P29(D19)(8),(10),將以承認事實再處理

傳召PW52警長58808 劉啓倫
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1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看守A19

當日為防暴,約2000時後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協助處理一名女子,即A19。

📌播放NTS M077
片段由15498 郭禮賢 拍攝
由20:03:26至20:06:47
A19躺在地上,兩個防暴壓住A19,站立在旁的防暴持圓盾,將A19背囊拾起扔在地上,其後踎在地搜查該背囊,將物品包括一個粉紅色背囊塞入其背囊後拉上拉鍊。

PW52指該站立在旁的防暴為自己,搜查A19背囊,將物品放入背囊後拉上拉鍊,並在20:06:39時向高級警司有交談。PW52指當時向其表示除保鮮紙外沒有特別,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索帶和保鮮紙
PW52指背囊側袋插着一包數十條膠索帶,袋內有一至兩卷保鮮紙,其他物品及粉紅色袋內物品沒有印象。

在20:01:38時PW52用右手拾起A19背囊扔在地上,畫面可見右側有白色物品,PW52指為膠索帶,不爭議膠索帶為證物P19-4,內有116條。

20:05:00時在粉紅色袋上的物品為有紙盒包裝的保鮮紙,旁邊為沒有紙盒包裝的保鮮紙。至於在背囊內綠白色的物品,PW52沒有印象。截圖為P42_PW52_001。

控方向法庭展示證物P19-6。

PW5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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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協議,相片P29(D19)(5)-(9)可呈堂為證物,現呈上5張未呈堂的相片。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